當事人能否依據委托合同性質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權?
【原創】文/汐溟
《民法典》規定委托合同關系中,委托方和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均享有任意解除權。著作權委托或代理合同中,除委托關系外,還有代理、中介、著作權許可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能否依據委托合同的性質行使任意解除權?
約定
2021年8月21日,甲、乙就文學作品簽訂代理合同,乙委托甲就其創作的文學作品的各項著作權進行商業化運作并獲得市場收益。主要約定:一、代理作品。乙創作文學作品的所有形態。二、代理范圍。甲代理乙的著作權銷售、開發、運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1.將乙作品改編為影視劇本及攝制為電視、電影、網絡劇;2.將根據乙作品和前述1項作品(影視作品)產生的衍生產品,如角色形象使用、作品的商品化等事宜;3.代理乙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4.為代理影視作品有關事宜,而由甲進行的商業開發運營,包括但不限于尋求商業合作機會,進行業務安排、推廣宣傳、策略規劃、簽約和談判等商業運營活動。
履行
2022年2月5日,乙向甲發送通知函,表示甲在代理期間長期怠于行使代理權,不能及時有效地促成項目合同的締結,乙決定,自即日起解除授予甲的代理權,解除代理合同。訴訟中,乙明確其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委托代理終止,以及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之規定。
問題
乙行使的是法定任意解除權,而法定任意解除權以涉案合同具有委托合同性質或者委托代理關系為條件。基于涉案合同的性質,乙是否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權?
評析
涉案合同具有委托合同性質以及代理關系,但不僅包含前述兩種法律關系,還有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的合同名稱,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如我國《民法典》“典型合同”編所規定的買賣合同、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等,都屬于有名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和規則的合同。依據其內容構成可分為三類:純粹的無名合同,合同的內容不屬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項,以法律完全無規定的事項為內容,內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要件的合同;混合合同,由數個有名合同部分而構成的合同,在一個有名合同中約定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項;準混合合同,在一個有名合同中約定其他無名合同的事項。
涉案合同約定,乙委托甲為其文學作品的各項著作權進行商業化運作并獲得市場收益。代理范圍包含四項:1.將乙作品改編為影視劇本及攝制為電視、電影、網絡劇;2.將根據乙作品和影視作品產生的衍生產品,如角色形象使用、作品的商品化等事宜;3.代理乙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4.為代理影視作品有關事宜,而由甲進行的商業開發運營,包括但不限于尋求商業合作機會,進行業務安排、推廣宣傳、策略規劃、簽約和談判等商業運營活動。前述約定中,將乙作品改編為影視劇本及攝制為電視、電影、網絡劇系著作權許可法律關系;將根據乙作品和影視作品產生的衍生產品,如角色形象使用、作品的商品化等事宜系合作及投資關系;代理乙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系委托代理關系;為代理影視作品有關事宜,而由甲進行的商業開發運營,包括但不限于尋求商業合作機會,進行業務安排、推廣宣傳、策略規劃、簽約和談判等商業運營活動系中介和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從前述約定內容判斷,除委托合同及代理關系外,雙方之間還包含著作權許可、合作、投資、中介等多種法律關系,涉案代理合同系多種權利義務關系相結合的混合型無名合同。
《民法典》對委托合同規定了任意解除權,該任意解除權的成立以委托合同的性質為前提,即合同應為委托合同,且應是純粹的典型合同,在合同系無名合同的場合,特別是混合型無名合同的情形下,當事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權。因為在混合型無名合同中,同時存在多種法律關系,各個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相互交織、相互依存、相互補充,如果單獨解除其中一種法律關系,均會破壞合同的整體屬性,造成權利義務上的失衡。
參考判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64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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