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磋商,股權受讓方出具其簽名的《承諾書》,載明擬受讓的股權數量、價格、轉讓款支付期限,并交付給股權轉讓方的,應認定雙方間達成股權轉讓合意。轉讓方訴請受讓方履行《承諾書》,收購目標股權,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應予支持』
宋XX訴辛XX股權轉讓糾紛案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21)津03民終8760號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吳丹王孟璐
基本案情
宋XX訴稱:被告辛XX原系欣榮星公司的控股股東,2018年2月,辛XX將其持有的欣榮星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山西省某物貿公司,為使宋XX同意山西省某物貿公司的入股,并成為持股51%的控股股東,作為條件辛XX同意以19250000元價格收購宋XX在欣榮星公司的全部股權。
2018年2月11日,辛XX以《承諾書》的形式書面確認上述事實,并承諾該股權轉讓款最遲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如到期不能支付,辛XX本人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現付款期限已到,辛XX仍未支付股權轉讓款。
宋XX起訴請求:1.判令辛XX繼續履行《承諾書》,收購宋XX在欣榮星公司的全部股權;2.判令存海支付宋XX股權轉讓款19250000元;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辛XX承擔。
辛XX辯稱:原被告之間并沒有就股權轉讓達成合意。宋XX即使持有《承諾書》,其行為也只能視為收到要約,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有效承諾,所謂的股權轉讓合同不可能合法成立。且《承諾書》內容并未涉及宋XX是公司增資前還是增資后的股份,轉讓標的并不明確具體。
法院經審理查明:欣榮星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1月30日,宋XX和辛XX均為欣榮星公司的股東,其中宋XX在欣榮星公司認繳出資額19250000元,持股比例9.7%;辛XX在欣榮星公司認繳出資額12863.4935萬元,持股比例64.91%。
2018年2月11日下午4時,辛XX向宋XX通過微信發送《承諾書》一份,并稱,“宋總,我先給你承諾,正式的承諾文本見面時做給你,沒有別的意思,只是想表明我的誠意,另外股權增值數額再另行商定”。2018年2月13日上午8時,宋XX又將修改后的承諾書,通過微信發給辛XX,并稱,“辛總你先把這個承諾書簽了謝謝”。同日上午9時,辛XX將手寫簽字的承諾書拍照后,通過微信又發給了宋XX。
上述落款時間為2018年2月11日的《承諾書》載明,“鑒于宋XX在其他項目上的資金需求,本人同意按一千九百二十五萬的價格收購宋XX在欣榮星公司的全部股份。本人承諾該股份轉讓款最遲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給宋XX,如到期不能支付,本人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另外,關于股權增值收益部分再另行商定。承諾人辛XX”。
2018年1月30日欣榮星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載明,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欣榮星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在昭平縣馬江鎮公司辦公樓二樓會議室召開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8名,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100%。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作出如下決議:1.同意山西省某物貿公司成為新股東,批準公司新增注冊資本20626.3708萬元,新增注冊資本全部由山西省某物貿公司認繳,公司現有股東放棄上述增資的優先認繳權。2.上述增資完成后,公司各股東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額如下:山西省某物貿公司投資金額20626.3708萬元,持股比例51%;辛XX投資金額12863.4935萬元,持股比例31.8058%;楊永新投資金額3652萬元,持股比例9.0298%;宋XX投資金額19250000元,持股比例4.7597%;辛好會投資金額10000000元,持股比例2.4725%;尚久榮投資金額1970000元,持股比例0.4871%。宋XX、辛XX均在上述股東會議上簽字確認。欣榮星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完成增資工商登記手續。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裁判結果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2569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宋XX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宋XX提出上訴。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民終876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5690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辛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訴人宋XX股權轉讓款19250000元。
法院認為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
宋XX主張與辛XX之間存在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辛XX不予認可,對此宋XX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承諾書》從形式上看,僅能視為辛XX的單方承諾;從內容看,《承諾書》中轉讓的標的并不明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形成股權轉讓合意。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系雙方當事人股權轉讓是否達成合意。
本案辛XX微信上向宋XX發送《承諾書》后,宋XX對內容進行了修改后發給辛XX,辛XX按照該修改后的內容手寫《承諾書》并簽字確認,交付宋XX,該《承諾書》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非單方意思表示。
承諾書的內容能夠顯示系對宋XX持有的欣榮星公司的全部股份進行轉讓,且雙方均系欣榮星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增資事項均為明知,對轉讓股份數額為宋XX持有的欣榮星公司的全部股份并無異議,《承諾書》確定了轉讓價格和支付時間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
《承諾書》中“關于股權增值收益部分再另行商定”的約定,并不影響辛XX應按照約定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19250000元。宋XX的上訴請求,具有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股權轉讓是現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營商環境的不斷優化,股權交易日益頻繁,涉及金額越來越大,隨之而產生的糾紛不斷涌現。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其核心是平衡人合性和資合性。
股權轉讓糾紛是合同法(民法典)與公司法兩大民商領域交匯合一的集中體現,也占據了公司糾紛的半壁江山。以天津三中院為例,股權轉讓糾紛目前仍是公司類糾紛項下數量最多的案件類型,其下主要的訴請主要涉及: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回購義務、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或不成立等。(數據時間為2019年4月——2021年10月,數據來源天津三中院民二庭南大法綜系統數據)
股權轉讓涉及特殊財產的轉讓,具有買賣的基本屬性。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是股東出資形成的對公司的一種控制權,股權轉讓方轉讓的正是這種控制權。股權轉讓的客體為標的股權。
股權轉讓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其成立既要滿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又要滿足商事法律規范的特殊要求。交易雙方達成股權轉讓合意是股權轉讓法律關系成立的基礎。一般而言,股權交易較為重大,且內容復雜,故有必要訂立書面股權轉讓協議,以更為清晰地展現交易雙方的意思表示,減少糾紛。
判斷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要看該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具備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合同對當事人、標的和數量要件條款是否達成合意。如果轉讓方、受讓方、股份的性質和歸屬、數量條款明確完整,則可以原則上判斷當事人對股權轉讓達成合意。
意思表示
是指行為人為了產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將其內心意思通過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其主要包括兩個階段:一是內心意思階段,即表意人內心想法的形成;二是外部表示階段,即把該內心想法通過一定方式表達出來。
通說認為,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包含:行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客觀要素即表示行為:
行為意思,指表意人自覺從事某項行為的內心意思;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想通過特定方式傳達參與法律交易或法律交往的意識;效果意思,即表意人具有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內心意愿。
表示行為
是內心意思的外部表達,是行為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現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了解的行為。
認定股權轉讓合同中轉讓人是否具有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首先應當從其行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等方面進行考量。
具體包括以下要素:
一是轉讓人有自覺進行股權轉讓的內心意思;
二是轉讓人想通過特定方式傳達其轉讓股權的意思;
三是轉讓人具有發生股權轉讓的內心意愿;
四是轉讓人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將其股權轉讓的意思表達于外。
本案中,案涉欣榮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涉及優先購買權的問題。股權擬受讓人辛XX在微信上向股權出讓人宋XX發送《承諾書》后,宋XX對《承諾書》內容進行了修改后發給辛XX,辛XX按照該修改后的內容手寫《承諾書》并簽字確認后,拍照發送給宋XX。
《承諾書》載明“鑒于宋XX在其他項目上的資金需求,本人同意按一千九百二十五萬的價格收購宋XX在欣榮星公司的全部股份。本人承諾該股份轉讓款最遲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給宋XX,如到期不能支付,本人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另外,關于股權增值收益部分再另行商定。”據宋XX所述,當初是欣榮星公司增資時,為了使得宋XX同意山西省某物貿公司成為新股東,辛XX才做此收購股權的承諾。
從《承諾書》內容來看,股權轉讓雙方主體明確,為宋XX與辛XX;標的及數量明確,為宋XX在欣榮星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價款明確,一千九百二十五萬;付款期限明確,2018年6月30日。結合雙方的磋商過程,應認定《承諾書》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成立且生效。
雖然宋XX未在《承諾書》上簽字,但這份辛XX簽字后的《承諾書》是掌握在宋XX手中的,且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至了一審法院主張履行《承諾書》。另,《承諾書》雖約定“增值部分另行商定”,但本案宋XX只是訴請主張達成合意的轉讓價款1925萬元,并未主張其他增值收益。
由此,對于審理者而言,在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時,雙方經過磋商后,股權受讓方出具其簽名的《承諾書》,載明擬受讓的股權數量、價格、轉讓款支付期限,并交付給股權轉讓方的,應認定雙方間達成股權轉讓合意。轉讓方訴請受讓方履行《承諾書》,收購目標股權,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應予支持。
另外,隨著市場主體之間的產權交易日益活躍,股權的流轉已成為眾多企業募集資本、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為防范股權流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股權出讓方、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合規防控風險。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交易雙方應當委托專業人士以書面形式規范訂立股權轉讓合同。
2.股權轉讓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全面、完整地披露其出資信息、經營及財產狀況,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規,保障其他股東的知情權及優先購買權,并應確保股權權屬清晰、流轉暢通。
3.股權受讓方應盡充分的審慎義務,對目標公司、轉讓方的法律、財務盡調,重點關注轉讓方轉讓標的股權是否受到限制,如是否存在質押、司法凍結及是否存在與其他第三方之間的對賭、回購協議等情形;還應對目標公司的章程、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充分調查,對擬交易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并要求轉讓方提供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及放棄優先購買權的相應證據、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要求轉讓方提供配偶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或者授權委托書;嚴格審查股權轉讓方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
4.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應及時辦理相應的股權工商變更登記。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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