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4)粵民申1747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某甲。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有限公司廣州商業管理分公司。
再審申請人黃某甲因與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某有限公司廣州商業管理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廣州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1民終4190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是勞動爭議。根據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事由和請求,本案爭議焦點仍在于某公司對黃某甲的調崗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變化屬于正常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不僅有利于維護用人單位發展,也有利于勞動關系穩定。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在生產經營或管理調整時,首先應當選擇與勞動者充分協商,盡量通過變更或補充簽訂勞動合同方式完成調整;若未能協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地點時,也要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
作為勞動者,也應理解用人單位的發展需要,在發生工作地點和崗位調整時,充分了解對自己權益的影響,積極與用人單位開展協商,共同尋求調整變化中的和諧。
在本案中,經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從某公司調整黃某甲的工作崗位并沒有侮辱性及懲罰性、其工資待遇并沒有降低以及增加的在途時間屬于可接受范圍等方面進行論述,并據此認定某公司對黃某甲的崗位調整未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明顯不當,本院綜合全案,對此不予調整。
黃某甲對二審判決表示異議,但在本院審查期間,再審申請人黃某甲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其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故本院認可二審判決對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問題的分析認定,對黃某甲申請再審的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黃某甲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吳銘澤
審判員 李 磊
審判員 劉智敏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鐘 錚
連接:本案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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