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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總有一些被執行人企圖通過各種手段逃避債務履行,給債權人帶來巨大困擾。今天,吉坤債務糾紛律師通過一起典型案例,帶大家了解法院如何應對這類行為,維護法律權威與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件回顧
老賴 “花式” 躲債,難逃法律制裁
王某因拖欠林某 12 萬元工程款,經法院判決后仍拒不履行。林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全面排查,未發現王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然而,事情迎來轉機,林某偶然發現,王某經營著一家副食超市,且在判決生效后,竟將超市收款碼和收款銀行賬戶全部更換為朋友趙某的賬戶,妄圖以此規避法院執行。
林某立即將該線索提供給法院。法院迅速行動,通過查詢趙某的賬戶資金流水,鎖定了王某借用趙某賬戶收取營業款的事實,隨即對趙某的賬戶采取凍結措施。面對賬戶凍結,趙某向法院提出異議,聲稱賬戶內的資金是王某償還的借款,可卻無法提供借條、轉款憑證等任何有效證據。最終,法院依法駁回趙某的請求。
法官說理
法律如何破解 “老賴” 的財產轉移把戲
在貨幣歸屬認定上,一般遵循 “占有即所有” 原則,第三人銀行賬戶內的資金通常被推定為第三人所有。但法律并非一成不變,若申請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利用第三人銀行賬戶收取款項或轉讓債權,這種行為就屬于惡意規避執行。
像本案中王某利用趙某賬戶收取營業款,就觸碰了法律紅線。一旦出現此類情況,法院有權突破 “占有即所有” 原則,直接對第三人賬戶銀行存款進行凍結、劃扣。不僅如此,對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法院還會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為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如果第三人以賬戶出借人或資金實際權利人的身份,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在缺乏合法有效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
案外說法
當遇到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切勿輕易放棄,要保持敏銳觀察,積極收集債務人財產線索。一旦發現債務人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等規避執行的行為,及時向法院提供有效證據,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告誡那些企圖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任何違法行為都無法逃脫法律制裁,主動履行義務才是正確選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若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依法進行查封、扣押、凍結。這為法院處置第三人名下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針對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賦予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的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此保障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詳細規定了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不同量刑標準,對 “老賴” 形成強有力的刑事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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