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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案例中,因家長對“熊孩子”的監管不力導致的糾紛案件時有發生。究其根本,一方面是因車庫垃圾堆、小區化糞池、道路下水井等場所的管理不善,成了未成年人的“危險游樂場”。另一方面,家長的疏忽大意,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基本案情
熊孩子玩火致多輛車受損,車主訴賠償損失
2023年7月17日,廖某(時年8周歲)在小區車庫內玩火不慎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包括彭某車輛在內的五輛汽車局部過火受損。彭某認為廖某系直接侵權人,且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未及時處理堆放的垃圾,共同導致車庫發生火災造成了自身損失。彭某遂將廖某及其父母、某物業公司訴至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等損失13513元。
法院判決
家長承擔主要責任,物業管理不善承擔連帶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廖某玩火不慎引燃車庫內可燃垃圾,最終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其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案涉事故發生時,小區車庫內堆放大量可燃垃圾,某物業公司對服務小區垃圾堆放處置顯屬不合理,其未能盡到完全的管理和維護職責,對損害發生亦存在過錯。
綜上,判定由廖某承擔85%責任,某物業公司承擔15%責任。且因事發時廖某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對廖某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法院向廖某的監護人廖某、李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專家觀點】
未成年人的安全監護,一直是社會的熱點關注問題,因監管不力導致的風險事件也不在少數。
小區作為未成年人活動的重要場景,一方面,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方應該擔負其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職責。尤其是例如垃圾堆、下水井、化糞池等安全隱患頻發的區域,應定期巡邏、時時檢查,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
另一方面,家長作為監護人,也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責任意識和風險防控意識,以免“養而不教、監而不管”,最后導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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