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國稅總局發布了三個稅案通報,每個案件分為案件通報和案件分析兩篇文章,相對詳細地分析了這三個案件。
三個案件都是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兩個涉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另一個涉及小微企業優惠,均是針對所謂的“稅收籌劃”進行的手術刀式精準打擊。
有趣的是,三個案件都公布了很詳細的數據和案情分析,但卻沒有具體的時間,也就是說這幾個案件是2024年的所得稅,還是2023年的,或者更早年份的,無從得知。更有趣的是,從這些企業所在省稅務局的案件庫和第三方商業查詢網站上,也沒有查到比這更詳細的時間信息。我們也就不討論時間的問題,而說一說這幾個案子吧。
對于混凝土制品公司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607.19萬元的事,本就不應該發生,除非是真的投入了。然而從公布的情況看,混凝土制品公司只負責申報加計扣除優惠,并沒有真正投入,甚至連形式上都沒有做任何準備,弄成了一眼假的結果。
那么問題來了,文中不斷強調的沒有研發成果,是不是否決研發費用抵扣的依據呢?其實這只是稅務人員查案中判斷和尋找線索的過程。關鍵還是在于是否真實投入了,對于很多企業,研發難度大,成果出得慢的,如果是系統性有計劃且實際投入了研發的,并不需要太過擔心。
另一家應用材料公司的腦洞更大,在研發費用中列支8000多萬元的黃金投入,最終通過層層驗證后,把這個看起來也是一眼假的搞法給揭穿了。
我在分析很多上市公司的財報時,經常有朋友問我怎么不說這些公司研發投入強度增長等問題。其實并不是我不想夸他們這些“積極進取”的做法,而是從這兩家的情況看,過于強調這些企業的研發投入增長,有時候會害了他們,特別是那些本來就不需要太大研發投入的傳統行業的企業。
不過,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還是基本不怕查的,他們做資料的水平還是可以的,加上他們的財稅管理水平也是跟得上的,至少形式上沒有上述兩個案例中顯得那么假。如果檢查人員不是太較真的話,還是經得起查的。
對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我個人并不覺得有多大的用處。如果研發投入會有好的效益,企業自己就會選擇去做,如果投入的產出效果不佳,買技術,或者把投入用到提升產品的質量和穩定性等細節改進方面更加重要。
通過“補貼”研發行為去強求研發成果,不僅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浪費,還會扭曲企業的成本費用結構。我在看很多做消費品的跨國公司財報時,這些企業的研發投入全是零。考慮到這些企業在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投入,按我們的標準來看,可能金額不小。但如果沒有相關的優惠政策,人家就列支出到與銷售相關或者管理相關的費用中去了,沒有必要單獨列支。
既然納稅光榮,為何這些企業偏要“打彎洞”來搞這些名堂呢?除了他們主觀上的惡意,有沒有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他們在稅收方面的壓力增加呢?我們還是借用以前舉過的例子來看一下吧。
一家投資5000萬元的中型制造業企業,在不同的毛利率情況下的稅收和凈利潤的對比情況如上圖。要毛利率高于20%以上時,投資者才可能獲得略高于各項稅收的合計數。如果毛利率只有10%,稅收就是投資者收益的1.3倍,在現在的經濟環境下,可能這個水平的企業不在少數,比其更低毛利率的企業也是很多的。
法律就是法律,這是企業經營的底線,不能因為經營業績下滑就搞出上述案例中公布的那些事情出來。那怎么辦?正常的做法是應該按“優勝劣汰”的規律,被市場所淘汰。最終市場上就會剩下那些盈利能力比較強的,至少是可以輕松應對各種負擔的企業。
不過,真的可以靠這種“優勝劣汰”來規范市場和凈化商業環境嗎?希望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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