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去世后
如果家屬僅靠其生前工資生活
無其它勞動能力或退休金
那么,將符合領取“遺屬補助”的條件
否則違規領取,將被視為不當得利
2024年,武城縣審計局在對縣教育和體育局審計時,發現存在多年違規領取“遺屬補助”問題,并要求整改。
據悉,武城縣甲馬營鎮實驗小學,某去世職工家屬梁某,自2018年4月至2024年3月,在已領取退休金的情況下,仍違規領取遺屬補助50850元。
根據山東省《關于修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通知,特別明確補助對象為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參加工作滿五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其中,妻子需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而梁某自2010年11月起開始領取企業退休金,與以上規定“要求遺屬補助對象為無固定收入者”不符,不應領取遺屬補助。
經溝通無效后,今年4月份,武城縣某學校將梁某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領取的遺屬補助款50850元。
雖然梁某指出自己身患多種慢性疾病,僅有的生活來源尚不足以解決溫飽費用,更沒有醫療費用等證據事實,但不足以證明符合“取得不當利益”的條件。
>>案件啟示
遺屬補助是國家對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后,其遺屬提供的一種經濟補助,旨在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這種補助的發放是基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合法性。
騙取遺屬補助,即通過虛假手段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非法獲取國家提供的遺屬補助。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屬于欺詐行為。
該行為一旦被發現,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具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已發放的補助、罰款、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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