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晚,贛州市中級法院發布《情況通報》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法糾錯,將追責問責。導致如此結果的,是因“上游新聞”5月22日的一篇《人在ICU昏迷,如何做到借錢打欠條?一審法院判他:還錢》的案件報道引發關注。
《人在ICU昏迷,如何做到借錢打欠條?一審法院判他:還錢》的報道文章目前已經找不到了,可在很多自媒體的轉載中,還是可以找到報道的相關內容。
導致一審法院如此判決的,起因是原告起訴時提交了一張和借條同名同姓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據原告講,這張復印件是原告律師“弄錯被告”。
可是,被告在借條出具時的2010年1月已經中風,“搶救20多天后成為偏癱,被定為二級殘疾,十幾年無法出遠門”。被告妻子作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辯稱被告身患中風落下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而且否認原被告認識,原告從未向被告索要過欠款,借條的內容和簽名均不是被告書寫......
被告妻子稱,其丈夫癱瘓不能出門,未能當庭對質;法院曾經通知其可以申請簽名鑒定,但被告“文化低,以前沒寫過啥字,沒留下舊字跡,癱瘓后寫不了字,做不了筆跡鑒定”;其明確表示及有可查詢的“保險報銷信息”顯示,借條落款日期為2010年1月8日,被告尚在ICU搶救,不可能出現借款情況。
如此的辯稱并沒有阻止一審法院的判決: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通過案外人劉某某相識,2010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條。因被告分文未還,原告多次催告無果訴至該院。上述事實由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借條等材料證明。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2600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可是,經記者采訪原告,其要起訴的是贛州市交警部門的公職人員,根本不是癱瘓在床的被告,“兩個人同名同姓,年齡不一樣,是我和律師搞錯了,我真誠地向被告道歉。”
如此的烏龍案件,經媒體報道后迅速引發關注,也引起了正在審理上訴案件的二審法院的處理。根據上游新聞報道,5月24日,贛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一審法院院長、上猶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上猶縣司法局相關負責人,以及被告的妻子等人,在上猶縣信訪局召開座談會。
一審法院院長就一審錯誤判決向被告及其妻子道歉。司法局人員表示,原告律師“接受委托后弄錯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將受到“司法懲戒”。二審法院表示,會依法糾錯,一審錯誤判決會被撤銷,并將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被告妻子告訴記者,“法院知錯即改,她很欣慰;對處理結果,她很滿意。”
可是,網友們都在震驚,如此錯誤離譜的事實認定和案件結果,究竟是如何經過一審法院審理下判的?如果不是被媒體報道的話,被告的上訴請求,是否能獲得二審糾錯?即便二審糾錯了,由此給被告造成的訴累和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都說法院審理案件是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審核證據,可是,很多律師及近些年經歷過司法訴訟的,對于出現這樣的司法過程及結果,應該不會感到意外。
猶如本號此前在《遭遇“江湖式”法官審案,是一種什么樣的體驗》、《【訴訟最怕】你提交了關鍵證據,判決書卻不提不理》、《法官現場炒辣椒聽狗叫成了典型案例,當年這是司法普遍現象》(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等文章中寫過的:
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隨著法院辦案越來越強調當事人舉證、庭審查明事實,法官越來越多的是從法律院校科班畢業,開始從不經過書記員階段的直接從法官助理中產生,習慣了待在安檢標準森嚴門禁關卡嚴密的法院辦公樓里坐堂辦案,親臨案發現場勘查、查明案件事實這一辦案方式,在某些法官那里,越來越生疏,甚至有人產生了抵觸心里。
法官親臨現場以炒辣椒檢驗房屋異味、查聽狗叫聲音查驗擾民情況,這些本應該普遍性、必要性的辦案方式,居然成了需要登上最高法院官宣、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先進事跡”時,說明法官的司法辦案,已經脫離社會大眾生活已經很遠了。由此產生的的事實認定、辦案結果出現常識性、極端性的錯誤,還是意外嗎?
具體到本案,如果拋開媒體報道引發關注后的處理結果,只是一味的強調原被告舉證責任、法官絲毫不想調查核實原被告的舉證內容,出現被告否認借條內容真實性就推給司法鑒定,如果被告不申請或是不能做出司法鑒定,就推定原告主張的欠款內容成立,這難道不是很多法官普遍性的“標準”辦案方式嗎?
上級法院《情況通報》中的,“將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可在很多法院人員那里,并沒有得到錯誤認同。例如,有人的留言是,“原告提供的借條和身份證號碼、復印件,被告不出庭,缺席判決的,一審有什么問題嗎?”;“原告提供了被告信息,提供借條,被告缺席,你原告自己都向法院提交錯誤的信息,跟一審法官有什么關系?”;“二審予以糾正就可以了,一審法官有什么錯,要追什么責?”;“這也要處理一審法官?原告提供借條及同名同姓的身份證號碼,你是法官該怎么判?”......
從上述這些明顯帶有法院人員口吻的留言看,是不是仿佛看到了一個跟當事人司法訴求、公正渴望、法律期望等,根本不在一個認識頻道乃至不同世界的感覺?身居安檢森嚴門禁林立、辦案電話幾乎打不通、只在開庭時才接觸當事人的法官們,很多已經習慣了辦案方式是深居簡出、坐堂辦案,大不了來一句“不服的去上訴去申訴”,哪里還知道辦案不能脫離社會現實、結果不能違背社會常識?
此前出現的法院自己推出的普法案例屢屢翻車,諸如“兩名初中生“解鎖”維修新能源,被判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家長校門口攔住欺負兒子的同學問話被拘留10天,法院判決拘留合法”、“老人捕魚0.8公斤被判拘役兩個月”,“家長起訴擇校費遭遇法院以濫用民事權利駁回起訴”等等,再到最新的“青島行人相撞案”法官電視臺普法大翻車,無不在警示一些法官的“閉門造車”式辦案方式,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公信力。
猶如上游新聞報道的,座談會上,被告妻子提出,“接到一審開庭通知后,她先后奔波于村委會、醫院、法院、保險公司、律所等地,不僅耽誤了上班,還支付了交通費,法院理應賠償。”有幾個法院人會體會到案件當事人在面臨一個司法訴訟時的艱難?真正的將“如我在訴”體現在辦案過程中?
舉一個親身經歷:親戚的樓上滲水案件,庭前調解的時候,煙語君向法官申請稱,能否約個時間,親戚想要見見法官,說說案情。女法官的答復是,千萬別讓他來,我很忙的,來了也沒空接待;老人來法院出了問題是你們親屬的責任,跟我沒有關系。這還是一個屢屢受到辦案先進表彰的法官說的!
聞罷此言,煙語君不由的哀嘆,法官連案件當事人都怕見拒見不見,又如何明白當事人真實的訴訟需求,如何讓裁判結果讓人心服口服呢?如此的自我封閉司法辦案,如何讓法官的辦案結果,符合社會大眾的普遍性認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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