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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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鎮化進程加速的當下,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鎮,戶籍性質也隨之改變。這一轉變過程中,農村宅基地的歸屬問題備受關注。
那么,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后,還能享有宅基地權益嗎?能對舊房拆除后翻建嗎?
最高院在《陸小平、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政府鄉政府再審案》中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福利性權利,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戶籍人員即使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若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其宅基地使用權也將被收回。
最高院認為,
經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系陸小平之父陸秀益所有。上世紀50年代初陸秀益離開原籍衡南縣三塘鎮群益村上山塘組(2001年5月調整劃歸衡陽市蒸湘區雨母山鄉管轄),到衡陽市線帶廠工作并轉為城鎮戶籍,陸小平出生后一直隨父母在衡陽市生活,亦為城鎮居民。
2000年,陸魁春經陸秀益同意,向相關部門申請拆除陸秀益的舊房建設新房,衡南縣政府為陸魁春頒發了3405號證。2007年1月,陸秀益去世。
可見,陸秀益作為非群益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因陸魁春對原房屋拆除已經喪失,陸小平作為陸秀益的繼承人亦喪失對該土地相關權利的承繼,故衡南縣政府的頒證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系,其請求撤銷3405號證,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一、二審裁定駁回陸小平的起訴,并無不當。
據此,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福利性權利,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村民轉為城鎮戶籍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喪失。即使持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也將被收回。因此,城鎮戶籍人員無權要求繼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或獲得相關補償。
從當前政策來看,允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權,但從當前政策來看,無論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還是在新分配宅基地上建設,仍須具備農村村民資格,因城鎮戶籍子女不具備翻新、重建宅基地上房屋的基本條件。一旦翻建、重建或者房屋年久失修倒塌的,也會因為原房屋滅失,城鎮子女通過繼承宅基地上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可能隨地上的房屋滅失而消滅。
因為城鎮子女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而非對農村宅基地的繼承。
周軍律師提醒,城鎮戶籍子女繼承房屋后,若想長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對原老房維修加固,確保房屋長期存在。一旦房屋滅失或拆除,很可能因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資格而無法建造,進而永遠失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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