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研究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涉嫌掩隱罪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后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掩飾、隱瞞的財物必須是“明知犯罪所得”。黃龍檢刑不訴(2024)4號觀點“關于被不起訴人劉某甲主觀上對上游犯罪是否明知未查清,故其主觀上是否達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標準存疑,不符合起訴條件。”
2,具有多個減、從輕量刑情節。觀檢刑不訴(2024)142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系初犯、偶犯,作案時系在校學生,自首歸案且認罪認罰,退賠電詐案件被害人部分損失取得諒解,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決定對某某不起訴。”
眾所周知,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承擔行為人有罪的舉證責任,且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辯護律師在閱卷時應著重審查:①行為人是否“明知”。②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上游犯罪事實是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③偵查機關認定的案涉金額是否有誤。④具有哪些從、減輕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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