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立斌教授按語
5月23日,我硬要應邀到中山大學身穿中山裝作《憲法案例分析原理》的報告,得到楊曉楠教授等諸位師友的批評指正。今天推出楊曉楠老師的與談內容。
楊曉楠老師作為主持人進行了與談
感謝謝老師把全國巡講廣州站的第一場演講設在中山大學!聽了他的講座,我有三點感受。
一、法律人不能沒有常識,但也不能完全被“常識”束縛。
一方面,我們要有樸素的、與大眾一致的底層邏輯,而不是“不接地氣”,自作清高,以至于在研究中得出一些“匪夷所思”的結論。
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認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把一切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認為是“理所應當”。例如。我們學習了法律,要能從法律人的視角看待問題。一切公權力的正當性來源是憲法,公權力的使命就是為人民服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之間是平等的,沒有高下之分。我們要摒棄過時的“常識”,擁抱新的常識。
二、法律人不能太形式主義,但也不能太不“形式主義”。
我們知道,形式主義存在僵化、教條的問題。但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也不能太過隨意,只講樸素的法感情,還是要講一點“形式主義”。謝老師今天講的憲法案例分析方法,也可以說是一種“形式主義”。依據這種方法,對于一個案例,我們可以有的放矢,采取符合內在邏輯的步驟,有層次有條理地對案例展開分析。如果不講究一定的方法,美名其曰擺脫“形式主義”,天馬行空地對案例進行分析,則說好聽點,會出現“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狀況。但實際上,由于需要審查的要點很多,實際上往往是使得結論缺乏可預期性,違背了法律的價值。相反,采用科學的方法,我們就能夠有章法、有體系地展開案例分析,而不至于遺漏任何要點。
三、我們要看到法治事業在實踐中取得的一點一滴進步。
謝老師講到,他有一次被查身份證的時候問警察法律依據,警察拿出了一張小卡片,上面有包括《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在內的法律依據。這一個小小的細節,折射了我國法治的進步。傳統上,官府在執法中是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提供正當化的,但是,在現代社會,公權力主體必須遵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公權力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向公民說明理由。警察拿出小卡片的事情雖小,但是反映了我國法治的進步。我們要對法治事業充滿信心,并為此貢獻自己的力量。
謝立斌教授的回應
謝謝楊老師!
從我自己被查身份證的經歷,我再引申一下,談談如何對待公權力。公民權利和公權力之間的關系,是比較復雜的、立體的。
一方面,公權力的正當性就在于為人民服務,也就是為公民權利提供保障。公權力在合憲合法的框架內運行的時候,我們要多多支持、配合。在個人權利與他人權利、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之下,公權力對個人的權利作出限制,我們也要理解,而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主張個人權利至上。如果人人都盯著自己的一己私利,片面地主張個人權利至上,最終則沒有人能夠真正享有權利。
另外一方面,公權力也有可能侵犯公民權利。對于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立法者通常在進行謹慎權衡之后,作出適當的規定。例如,為了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立法者在《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了人民警察在一些情況下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這些規定本身是符合比例原則的,完全符合憲法的要求,體現了立法者對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適當平衡。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立法者所作出的平衡。作為公民,在我們對此有疑問的時候,溫和地問一下執法人員相關法律依據,也能夠幫助執法者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自我審查,確保執法行為合憲、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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