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報道,5月20日,十五屆國會第九次會議期間,國會聽取關于試點展開若干特殊機制和政策,促進保障性住房發展的決議(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
報道表示,決議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幫助低收入群體有機會獲得適宜的住房,協調完成“2021—2030年為低收入群體和工業區工人建設至少100萬套社會住房”提案的目標;另一方面實現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調整房地產商品結構,從而降低商品房價格,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越南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青松表示,該委員會基本贊同關于指定投資業主、批準投資主張,同時在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中不通過招標程序的特殊機制。
與此同時,審查機關也建議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及人民武裝力量住房項目的投資業主指定條件進行全面審核,補充并明確投資者選擇標準,以確保公平、嚴謹和客觀。
5月21日,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參加分組討論時強調,出臺該決議旨在破解現行制度瓶頸,簡化行政手續,增強對企業投資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吸引力。他特別指出,草案中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如社會住房的售價和租金機制、享受住房支持政策的具體條件、土地使用費的返還、征地補償和安置費用的支持措施、以及可抵扣投資商財務義務的內容等。
陳青敏建議政府就這些新政策進一步澄清解釋,以完善草案并提交國會審議。他同時提醒,為避免法規重復和交叉,起草機構應繼續審查草案內容,確保其與《住房法》、《土地法》和《建設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統一。
這里透露了兩個信息。一,建設保障性住房時,允許不通過招投標程序。這是適應現實需要的特殊機制。
二,人民武裝力量,也就是公安和軍隊,可以參加保障性住房建設。不過,需要“全面審核”,具體條件是,公平、嚴謹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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