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司法執行程序中,當執行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下簡稱 “終本”)裁定結案后,債權人的債權往往未能得到完全實現。此時,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責任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
那么,執行案終本裁定后,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責任嗎?
最高院在《武某、鄂爾某公司等執行異議之訴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在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后,若無證據證明公司可清償到期債務,股東不再享有出資的期限利益,債權人可要求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最高院認為,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內06執186號執行裁定書中載明,“經調查,被執行人中洲某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裁定終結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2020)鄂仲字第0047號仲裁裁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即人民法院已在調查后作出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
至于武某提出的是否將中洲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及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足為判斷該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必須法定要件。
在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且本案中至今并無證據證明中洲某公司可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為中洲某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有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據此判定武某作為公司股東不再享有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符合案涉實際。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案終本裁定后,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補充責任。這一制度設計為債權人提供了額外的債權保障途徑,有助于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市場交易秩序。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關注點贊轉發,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