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4)魯行申254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壽某,住所地壽光市。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某,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漢族,住壽光市。
再審申請人壽某因與被申請人徐某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一案,不服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7行終29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壽某以其申請再審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徐某福的死亡已經壽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亡,其有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用人單位追償。
本案中,壽光市人民法院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徐某提出的申請,符合《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壽某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徐某的申請依法重新作出處理。二審判決結果合法正確,應予維持。再審申請人以徐某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工傷保險為由拒絕先行支付,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壽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曹林燦
審 判 員 姚美科
審 判 員 宋海東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孔 騰
書 記 員 孟 真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