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網刷視頻,偶然看到“27歲成都女子被害案”沖上熱搜。經鑒定,兇手是精神病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被害女子的母親在網上血淚控訴,呼吁修改立法,對待精神病人也可以像對待正常人一樣判處死刑;被害女子的代理律師也出鏡發聲,指出兇手毫無悔改和懺悔之意,應當修改立法、將其予以嚴懲。
評價案件,特別是由案件來評價立法,關鍵要選好公允和妥當的立場。如果僅站在“置身事外”立場,就難免“站著說話不腰疼”,輕飄飄的一句話就把別人的身家性命推向萬劫不復的深淵。而如果僅選擇“置身事內”角度,又難免有失片面,不夠客觀。所以,我認為,評價成都這個案子,以及由這個案子引發的對完善立法的思考,既要置身事外也要置身事內;由置身事外而保持基本的冷靜、清醒和理性,又經置身事內直面利益沖突,做好法律體系內的利益平衡。
這就像我國著名清史研究專家朱維錚在給美國歷史學家卜正民(Timorhy Brook,《哈佛中國史》主要作者)闡釋“為什么中國的歷史也需要外國人研究”這個問題時,所舉的例子那樣:“你想象中國是一個僅有一扇窗戶的房間。我坐在房間里面……你坐在房間外面……。我可以告訴你屋內的每一個細節,但無法告訴你房間所處的位置。這一點只有你才能告訴我。”
先說說置身事外立場對成都這個案子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看法。說這個很可能會挨罵,但我還要堅持說。因為,沒有歷史,就沒有現在;沒有現在就沒有未來。同樣,不梳理清楚現有的法律體系,無法明確今后完善的方向。
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是刑法的明確規定。同時刑法還規定了監護人應對精神病人嚴加看管;必要時,由政府予以強制醫療。刑法的規定是實體性和原則性的,沒有關于強制醫療具體實施程序的規定。為與刑法規定相配套,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專門增加用一章說內容,規定了“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其中對強制醫療的條件、對象,審理程序,解除強制醫療的條件和程序等都作明確規定。
結合實際運行情況看,強制醫療機構是公安機關的安康醫院,安康醫院的條件不會比監獄強到哪里去。
從上面相互配套的規定看,精神病人不是不需承擔責任,而是要接受強制醫療。強制醫療也是法律責任,只是不是刑罰而已。
但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精神病人更是活的。據觀察,有些精神病人“上了勁”,就像吃飽而又發了瘋的牛犢子,三五個男勞力都摁不住他。對于其中的“武瘋子”,要么已經傷人殺人,要么隨時可能會傷人殺人。
如果結合實踐情況看,問題就更復雜。有些精神病特別是頑固性的“武瘋子”是很難完全治愈的,今天解除了強制醫療,明天可能就復發了。而這個復發很難被人察覺。有些解除強制醫療的程序實施的不夠規范,把不該解除的,給解除了。有些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資源”、“有關系”,偷偷把精神病人接了出來。我就曾親眼看到過類似情況。
綜合上述實踐復雜情況,怎么評價成都案件,以及怎么完善相關立法,更要換個置身事內的角度考慮。
的確,刑法只管有自主意識和自主選擇的人,不可能把沒有意思和選擇的精神病人人,投進監獄甚至判處死刑。打個比方:精神病人就像是純粹的物體和工具,沒有正常人的自主意識和自主選擇。精神病發作期間,更符合動物特征而不具有“社會人”特征。他既不知道何為懲罰、何為改造,更無法區分好賴。所有加在他身上的刑罰,除滿足了被害人的報復本能外,沒有其他實際功效。懲罰無功效,改造無功效,預防更無功效。
達到懲罰、改造和教育這些目的,都要讓他具有正常人的意識。而這些,均是通過另一種法律責任,也就是強制醫療實現的。由此,我們說,強制醫療,是醫療也是懲罰;治不好,就永遠關著,直到治好為止。
這只是預防精神病人傷人殺人的途徑之一。但既不是最有效的,更不可能成為最主要的。法律責任該施予能認清責任的人。
我們在設計法律制度時,忽略了一點,那就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果沒有充分履行監護職責,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難道僅有民事的賠償責任嗎?僅有民事的賠償責任,有足夠的壓力讓他們擔負起應有的監護責任嗎?“老子就是沒錢,愛咋樣咋樣,我是死豬不怕開水燙。”“小孩得了病,我也治不好也管不了,他愛咋樣咋樣吧。我是豬八戒滑西瓜皮,滑哪兒算哪兒了。”……抱有這種心態的監護人少嗎?
看看刑法的其他規定。有義務盡職盡責的國企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失責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有義務恪盡職守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要承擔刑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有義務盡到看護職責,而虐待被看護的病人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無論怎么看,也該有增加一條刑法分則條文,專門規定精神病人監護人的刑事責任。“放任精神病人傷人殺人不管,類似于放虎出籠,比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配置刑罰;因為偶爾的失職而導致精神病人傷人殺人的,類似于忘了鎖上虎籠子,至少比照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配置法定刑。”以此倒逼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同時,修改刑訴法關于強制醫療程序的規定,擴大強制醫療對象,降低強制醫療適用條件,提高解除強制醫療標準。“治不好,關到死。”
由此,構建完善的精神病人及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體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