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32,設置圈套誘使他人參加賭博并控制輸贏結果的構成詐騙罪。
1、黃藝等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451號。
2、被告人黃藝,男,42歲,四川省瀘州市瀘縣。
3、黃藝原系敘永縣公安局副政委,2004年黃藝與同伙袁小軍為償還因賭博欠下的債務,約定黃藝物色被騙對象,袁小軍約請幫助打假牌的人,共謀設計賭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此后,黃藝多次聯系被害人姚某某,以當面商談買賣煤礦的有關事宜,某日,姚某某從成都返回敘永縣,黃藝即邀請姚某某到火鍋店吃飯,事前黃藝還檢驗袁小軍約請的劉小東、方開強的打假牌技術并表示滿意。黃藝按事先的預謀,邀請姚某某到食圣火鍋店吃飯,為不引起姚某某的懷疑,黃藝向姚某某介紹劉小東、方開強也是經營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間,黃藝又通知袁小軍和另一同伙劉昌敏共進晚餐,飯后黃藝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茶樓打牌,黃藝為掩飾騙局提出與姚某某合伙占股,劉小東、方開強以欺詐的方式控制大小牌,四個小時姚某某輸掉58萬,事后姚某某用奇駿、藍鳥兩輛車和15萬現金抵債。案發后,兩輛車追回,瀘縣檢察院以黃藝犯詐騙罪提起公訴。
4、瀘縣法院判決黃藝詐騙罪8年,罰金5萬。
5、司法觀點,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參賭各方對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具有明確預知并接受相關的輸贏結果,是有輸有贏的,雖然經常十賭九輸,但本案黃藝合伙以打假牌的方式控制輸贏結果,姚某某也是迫于黃藝公安局領導的身份被動的參加賭局,這一場牌局注定姚某某必輸的結果,本案屬于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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