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訴龍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編者按:2025年5月24日至31日是第25個全國科技活動周,5月30日是第9個全國科技工作者日。今天知產力為大家奉上一起有關指令集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
來源 | 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案例庫
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訴龍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指令集知識產權保護的邊界和規則
入庫編號2024-09-2-158-016
關鍵詞民事 著作權侵權 不正當競爭 指令集 思想表達二分法 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抽象-過濾-對比”分析法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訴稱:案外人某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思科技公司)自1985年起開發了M指令集。M指令集中,至少包含其第6.06版本中的《The M64? Instruction Set Reference Manual,Revision 6.06》等6本參考手冊(以下簡稱6本參考手冊)。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從某思科技公司處獲得了M技術(包括M指令集的著作權等)在中國境內(含香港及澳門地區)的相關授權,有權對在中國境內侵犯M指令集相關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2021年4月30日,被告龍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某技術公司)在網絡上公開發布的L指令集與M指令集構成實質性相似。此外,龍某技術公司還基于L指令集設計、制造或委托其他廠商制造L處理器,通過被告廣東某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某丘智能公司)等進行銷售,并于2021年7月23日正式發布L處理器以及基于該處理器的服務器處理器等。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認為,龍某技術公司、廣東某丘智能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公司對M指令集享有的相關著作權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改編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龍某技術公司公開宣稱L指令集是“自主指令集”的行為還構成虛假宣傳,且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龍某技術公司、廣東某丘智能公司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原告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6000萬元(幣種下同)。
被告龍某技術公司辯稱:L指令集是其推出的自主指令集,已被各大媒體廣泛宣傳,并得到多個開源社區的認可,L指令集未侵犯M指令集的著作權,不構成虛假宣傳,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
被告廣東某丘智能公司辯稱:現無證據證明其公司銷售L處理器,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請求駁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主要從事自有技術轉讓、集成電路芯片的設計、智能科技等。龍某技術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5日,主要從事集成電路芯片產品制造、軟件開發、基礎軟件服務等。
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張的實質性相似內容如下:1.助記符的組詞方式或命名規則相同,如使用計算機領域動詞英文前三個字母作為開頭、最后一個字母表示擴展;2.指令的文字描述結構相同,如用偽代碼+文字的結構來描述一條指令等;3.對于名稱、編碼、格式不同的指令,從技術上而言,解決的技術問題仍相同;4.指令行為組合的選擇和編排相同;5.所有浮點單元(FPU)具有的功能均相同。
L指令集卷一與M指令集6本參考手冊對應部分的內容描述在章節結構、指令說明結構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方面均不同。L指令系統與M指令系統的助記符相同且指令功能相同的指令共計10條;助記符相同、指令功能相似但存在區別的指令共計6條;其余指令均不相同。指令操作碼和偽碼使用L指令集自有的編碼和標識符體系。兩者對單條指令的描述存在一些助記符相同、功能相似,但就整體篇幅而言,所占比例低于0.01%。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京73民初106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京民終4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指令集以指令集參考手冊形式,用文字、數字、符號等方式表達出來供使用者使用。用以表達指令集所蘊含的規范之文字、數字、符號,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其中的規范則屬于思想和功能性要素的范疇,存在通過專利、商業秘密等提供保護的可能,但并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基于M指令集在文字、數字、符號之外所體現出的不同于其他指令集的“精簡、可靠”等構思和風格,屬于思想層面,并非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表達。本案不具備將M指令集認定為其他作品的必要,對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關M指令集構成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主張,不予支持。
M指令集6本參考手冊中的文字、數字或者符號,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文字作品的定義,可以作為文字作品受到保護。M指令集作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其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除此以外,該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術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張的M指令集最早提出64位指令框架向后兼容32位、特權架構和盡量避免模式切換的設計思路等屬于技術方案、操作方法等,且已申請專利權保護,不應納入本案著作權侵權比對考慮范圍。同時,由于精簡指令集加、減、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語言中的特殊格式、規范等限制而出現的有限表達,亦應在侵權比對的考慮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記符、指令說明、周期、操作碼和狀態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內容受制于芯片的設計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則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查明的事實,L指令集卷一與M指令集6本參考手冊相比,文字表達相同的內容數量極少、占比極低,且分散在各個不同章節。在指令說明結構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章節結構等其他方面均不同,且使用了不同的指令操作碼和偽代碼的編碼體系和標識符體系。因此,上述占比極低的相同文字表述的助記符,屬合理借鑒范疇,可以忽略不計。
綜上,L指令集卷一與M指令集6本參考手冊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所列舉的助記符的組詞方式或命名規則,以及指令的文字描述結構等方面的相同,均不是侵害文字作品復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的行為,進而也不存在侵害署名權、修改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鑒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關L指令集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且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并未舉證證明L指令集并非龍某技術公司自主研發的產物,故龍某技術公司將L指令集宣傳為“自主指令集”并不屬于虛假宣傳。同時,因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關L指令集侵害M指令集著作權以及龍某技術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均不成立,故廣東某丘智能公司的行為亦不構成侵權。
裁判要旨
指令集參考手冊作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其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除此以外,該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術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具體而言,即使在構成作品的情況下,指令集的設計思路等屬于技術方案、操作方法,不應納入著作權侵權比對考慮范圍。同時,由于精簡指令集加、減、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語言中的特殊格式、規范等限制而出現的有限表達,亦應在侵權比對的考慮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記符、指令說明、周期、操作碼和狀態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內容受制于芯片的設計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則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初1063號民事判決(2023年2月6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終44號民事判決(2023年7月7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謝甄珂、李迎新法官解讀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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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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