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司答網民咨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來信》(來信時間:2024-10-09回復時間:2024-10-11)
陳*: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是否可以立即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未規定此類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用人單位的具體形式和提前通知期。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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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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