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已生效裁判不服時,常寄希望于再審程序糾正錯誤。
那么,生效判決違反級別管轄和超審限的,能否再審?
最高院在《蘭州新區嘉伯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蘭州鑫盛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級別管轄和超審限問題,均不屬于民事訴訟再審事由。
最高院認為,
關于本案是否違反級別管轄規定問題。
級別管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法定再審申請事由。再者,中冶建工公司的訴訟請求金額超過5000萬元,至于其訴訟請求的剩余工程款數額是否包含了已付工程款,屬于本案需要實體審理的問題。嘉伯文化公司此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是否超出訴訟請求問題。
臨時設施費是因案涉工程而產生的費用,嘉伯文化公司在原審答辯中也認可中冶建工公司主張的剩余工程款中包含了臨時建設費用。原審判決的工程款數額及臨時設施費并未超過工程款訴訟請求數額,未超出訴訟請求。嘉伯文化公司所稱的原判決認定的未支付工程款數額較中冶建工公司自認的數額多0.1元,經審查,相差的0.1元系因原判決將2017年8月至11月工程計量審核確認造價“6542916.59元”寫為“6542916.69元”所致,屬于筆誤,嘉伯文化公司可依法向原審法院申請補正。
關于本案是否超審限問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申請鑒定,原審審理期限雖然超過法定審理期限,但已經審批。且原審是否存在超審限問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法定再審申請事由,故嘉伯文化公司此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一般情況下,違反級別管轄和超審限都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再審事由,不能僅以此為由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在尋求司法救濟時,需準確把握再審事由,通過合法、恰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但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可能隨社會發展變化,當事人遇到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法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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