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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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阿花休產假共計188天。產假期間,阿花既領取了六個月的產假工資23,957元,又于2021年4月2日領取了生育津貼及生育費用共計20,982.72元,其中生育津貼15,982.72元、生育費用5000元。
2023年2月28日,阿花與公司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于2023年因接受相關部門檢查過程中得知關于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發放的相關勞動政策。
2023年12月13日,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阿花退還公司生育津貼15,982.72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復享受,雙方另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自愿發放的除外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均依法履行各自義務,勞動者依法享有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并支付工資的權利。生育津貼是職工依法享有產假期間的工資性補償,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前正常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關于訴訟時效,經庭審查明公司在2023年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過程中才了解職工產假期間正常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發放政策,至此公司才知道權利被侵害,因此阿花主張已過訴訟仲裁時效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川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由此可見生育津貼的性質是生育女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產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即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女職工包括生育津貼和工資不得低于休產假前的工資標準。
綜合前述相關規定,原則上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復享受,雙方另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自愿同時發放的除外。
本案中公司基于誤解導致既向阿花發放了工資又發放了生育津貼,根據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相關法律規定,阿花生育期間所領取的工資高于生育津貼,故公司要求阿花退還生育津貼15,982.72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阿花退還公司生育津貼15,982.72元。
阿花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2021年4月2日公司自愿將生育津貼和生育費用轉付給我時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仲裁時效應當從該日起算。公司起訴時仲裁時效已經屆滿。
二、生育津貼是職工因生育而給予的補貼,性質上是社會保險待遇,支付主體是社保機構。而工資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支付主體是用人單位,因此生育津貼與工資不是同一概念。
三、公司明知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了生育津貼就可以不支付對應工資,其仍然發放了我整個產假期間的工資,從未提出異議,公司是自愿同時發放生育津貼和工資,沒有要求返還的正當理由。
公司辯稱并非自愿同時支付生育津貼及工資,阿花獲得了不當利益,公司因此遭受了損失,公司主張返還,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審查明,公司系國有全資控股公司。2023年8月22日中共廣某集團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出的《關于開展女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情況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子公司、代管公司、集團各部門就2018年以來在本單位生育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工資和生育津貼的情況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一審法院提交本案起訴狀,要求阿花退還公司發放的生育津貼。
二審判決:有關政策已明確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的工資不重復享受
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川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明確,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故,生育津貼是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于保障支付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并非是直接支付給產假職工。四川省的有關政策已明確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的工資不重復享受。
本案中,公司發放了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9日阿花休產假期間六個月的工資23,957元,又發放了生育津貼15,982.72元,屬于同時發放。現無證據證明公司明確表明自愿同時發放或者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明確要同時發放生育津貼及產假工資。
案涉生育津貼雖于2021年4月發放,但2023年2月28日公司才與阿花解除勞動關系,2023年8月公司根據紀律檢查委員會通知開展自查自糾,于2023年12月28日即向一審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求阿花退還超出產假工資的生育津貼部分,并未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4)川16民終483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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