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見過法院打臉嗎?昨天說您贏了,今天告訴您:不好意思,您全輸了。
還是同一個案子、同一個法官、同一家法院,判決完全相反,您說玄不玄?
事情發生在河南信陽,一位律師在代理一起股權糾紛案時,連續兩天收到兩份“判決書”,內容截然相反、落款同為4月27日。
第一份判決書:支持原告部分訴求,判令被告支付500萬元。但,未加蓋法院印章。
律師從“12368”法院系統中獲取。
第二份判決書,完全駁回原告訴求。這一次,加蓋了法院公章。
法院回應說,第一份是“誤發的初稿”,第二份才是正式生效判決。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生效判決必須具備形式要件:審判人員與書記員署名,加蓋法院印章。所以從“程序形式”看,法院確實可以說第一份沒有法律效力。
但問題來了: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沒有重新開庭、沒有任何程序進展——法院為什么會對同一案件做出前后相反的實質裁判?
公眾當然要問一句:是證據變了,還是態度變了?
你說“初稿”不是正式判決可以理解;但如果裁判結果隨時能“換說法”,司法的權威性和可預期性將何以為繼?
司法要回應質疑,不能僅以一句“誤發”輕描淡寫地帶過。司法要自證清白,靠的不是一句“誤發”就能交代過去的。
現在紀委監委已介入調查,意味著這起事件不會就此輕輕帶過。相信相關部門會查清真相,追責到位,還公眾一個交代。司法不能“換稿裁判”,正義必須看得見、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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