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一起民事股權糾紛案兩天收到兩份判決書,一份判決原告勝訴,第二天收到的第二份判決則變成了原告敗訴。代理律師公開反映的這一情況,當事法院——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法院主審法官對此表示稱:“第一份是判決書初稿,系因工作人員疏忽發給原告,第二份才是該案的生效判決書”。
有關媒體公開的這一情況,現實中并非第一次出現,這種被老百姓稱為“雙胞胎”的判決,之前在某些地方時有發生。青鋒在某傳統媒體工作之時,就接到過此類案件的投訴,某一審法院法官同時收受了原被告雙方各自給的好處,結案時為讓原被告雙方都感到滿意,便制作了原被告均勝訴的判決,分別給了原告和被告。結果,正如百姓常說,紙里包不住火,同案判決“雙胞胎”事情暴露后,在媒體公開報道之前,搞得其所在的法院院長也不得不前往媒體解釋并表示嚴加處理。
最新消息表明,針對律師反映的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法院送達律師的兩份同案不同判決結果的判決書一事,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已經介入,相信紀委監委經過詳細調查,最終會給出權威的結果,并對媒體和大眾作出公開回應。
在此,我們姑且認為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法院主審法官所說的“第一份是判決書初稿,系因工作人員疏忽發給原告,第二份才是該案的生效判決書”存在較大的可能性,但判決書在發給原被告之前就不經過相關人員的審查,不經過有關領導簽字,有關工作人員就可以加蓋法院印章而直接將判決書發給原被告嗎?尤其是判決書初稿怎么繞過審查、主管領導簽字、監督等各個環節加蓋公章并送達到當事律師?
人們常說,法官審理和判決的不只是一個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一個案件的判決,不僅僅是原被告誰勝誰否這么簡單的結果,其判決如果不公,很可能涉及到當事人今后的人生走向,以及當事人整個家庭的安危,乃至涉及社會穩定。如此事關方方面面,當事法院內部就沒有建立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嗎?
如果說當事法院內部沒有對案件的審理及判決結果的作出,尤其是最終蓋章送達當事人這些環節均建立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恐怕不太可能。但讓同一案件兩份不同判決結果出現,不能說是“草菅人命”,至少完全可以說其制度和監督形同虛設,或者說負責審查以及案件審理結果下發之前把關、簽發人員及印章管理人員均沒有做到盡職盡責,乃至可以說這些環節的相關人員瀆職。
近段以來,媒體有關法院法官審理案件出現差錯的報道,從“人躺ICU寫欠條被判還錢”到“同一案件兩個相反判決書”等,表面上看似相關人員的疏忽,實質上則是相關法律工作者沒有真正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甚至說嚴重點就是“視法律如兒戲”。
因而,不能僅僅對媒體公開報道披露的有關法院案件審理暴露出來的問題依法依規依紀作出處理,而是應該對法院法官來一次全面摸底,全面考核,把不適宜做法官,還在法官位置上的“東郭先生”全面清理出去,使廣大法官真正自覺踐行司法為民,牢牢堅持公正司法,更加有效地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更加有力地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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