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12月,陳某以J公司為控股股東,成立了Q公司等公司,經營范圍均為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計算機網絡技術服務等。2019年3月,陳某召集錢某、周某等3名公司高層人員商議后,安排吳某、石某等3名核心技術人員開發AI智能互動平臺。該平臺在未經某社區電商平臺App授權的情況下,通過計算Shield加密值繞過該App與后端服務器之間的加密算法,偽造請求獲取該App內用戶昵稱、userID、noteID、筆記等數據。之后該公司利用爬取數據通過技術手段破解該App私信接口,使其平臺付費商戶繞過該電商平臺客戶端私信系統,直接向其App用戶發送私信,實現為付費商戶投放廣告的目的。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陳某控制的J公司等公司通過上述方式獲取違法所得共計600余萬元。
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1月19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檢察院分別對J公司、陳某等3名公司高層人員及吳某等3名技術人員以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天寧區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月10日、12月4日,法院判處被告單位J公司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個月,緩刑五年至二年,各并處罰金20萬元至3萬元。
【履職情況】
適時介入,全面引導偵查取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行為人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商請檢察機關依法介入。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行為人單純違反robots協議、僅爬取公開數據不宜入罪,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行為人使用爬蟲技術是否通過技術手段破解計算機信息系統加密數據接口、有無爬取到被害單位非公開數據等。同時,檢察機關發現行為人爬取收據后,繞過某電商平臺App向其用戶發送私信,該行為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建議公安機關委托省級以上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的部門,對其平臺代碼進行鑒定,查明該AI智能互動平臺發私信原理。
嚴查細審,準確評價行為定性。J公司利用爬蟲技術獲取數據的行為系通過破解某電商平臺App客戶端與服務器端加密數據接口,本質上是在未經授權情況下獲取了非公開數據,屬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同時,其繞過該電商平臺App向其用戶發送私信牟利的行為,應當評價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雖然J公司實施了非法侵入和非法控制兩個行為,兩個行為之間亦不具有競合關系,本應認定為兩罪,但兩罪之間密切關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系選擇性罪名,因此不再數罪并罰,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罪可以完整、準確評價其行為。
厘清證據,依法指控單位犯罪。公安機關以陳某等3人涉嫌個人犯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公司會計賬簿、納稅表、決策考核文件、資金往來記錄等證據后認為,本案犯罪事實系經陳某、錢某等公司高層集體討論決議實施,對外以J公司或者Q公司等公司名義開展業務,違法所得亦歸屬上述公司,涉案收取的款項也主要用于公司經營開支,而非直接進入行為人個人賬戶,涉案AI智能互動平臺收益收入不超過公司總收入的20%,涉案公司成立后也并非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J公司是Q公司等公司100%控股的母公司,涉案公司之間存在人員、財產、業務方面混同,依法追訴J公司為被告單位。
釋法說理,督促退出違法所得。陳某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初期、中期均否認犯罪事實,其本人及辯護人均提出網絡爬蟲系中立技術,爬取數據不值得刑法科處,作無罪辯護。檢察機關在引導公安機關查明全案犯罪事實后,先后多次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溝通,闡釋行為性質、技術原理、嚴重危害后果及相關法律依據,最終涉案單位、6名涉案人員均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客觀判斷行為實質。厘清爬蟲技術原理,綜合判斷網絡爬蟲越界使用的刑事可罰性,并非所有使用爬蟲技術獲取數據的行為均系合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侵入”的實質是違背他人意愿,進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本案中行為人通過技術手段破解加密算法,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防護措施,系在未經許可下進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并長期偽造請求獲取了非公開數據,屬于爬蟲技術的過界使用、非法使用,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甄別案件事實。行為人繞過他人官方客戶端與其用戶進行數據交互,屬于非法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非法控制”,既包括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實現完全控制,也包括只對他人計算機實施部分控制。認定非法控制的關鍵是審查行為人是否通過技術手段,使得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能夠接受并執行其發出的指令。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通過破解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私信數據接口,繞過他人官方客戶端向其用戶發送私信牟利的行為,導致他人無法對私信用戶私信留言進行正常管理,實現了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非法控制,應當評價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精準把握追訴主體。對外以多家公司名義實施犯罪,需要審查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以單位名義對外開展犯罪活動,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排除單位成立以來以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情形的,應當依法認定單位犯罪。同時以多家公司名義對外實施犯罪,可從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產混同等方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單位人格混同。本案中全資控股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控制,應否認被控股子公司獨立人格,以全資控股母公司作為追訴主體。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
作者:張帥杰新聞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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