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時間合理化 □介入主體規范化 □介入內容實質化 □介入方法多樣化 □介入過程適度化
陳年命案積案時間長,由于當時偵查能力、技術水平的限制以及辦案人員的退休、更迭、辦案場所搬遷等原因,導致部分案件材料缺失、證據單薄,給檢察機關核準追訴、起訴指控造成了困難。因此,檢察機關依法適時介入陳年命案,及時有效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和補強證據,形成閉合性證據鎖鏈,是高質效辦案的需要。
介入時間合理化。檢察機關依法介入的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派員主動介入,二是經公安機關商請介入。陳年命案中,除了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外,檢察機關無法及時獲知案件信息,因此,絕大多數命案都由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介入。
筆者認為,陳年命案適時介入的時間,應以公安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為節點。結合陳年命案的特點來看,通常在案發時就立案偵查和收集證據,但由于各種原因一直未能鎖定或抓獲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鎖定后,根據已有的基礎證據、事實,即已符合介入條件。若將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并訊問后,再商情檢察介入,容易貽誤時機。因此,公安機關在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后,可及時通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可以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取證,雙方共同梳理案件原始證據材料,共商相關證據的補強完善方案,啟動抓捕的注意事項,及抓捕后的訊問及偵查策略。
介入主體規范化。根據級別管轄的要求,公安機關破案后只能商請同級檢察機關派員介入。實踐中,存在著捕訴交叉的問題,即陳年命案由基層公安機關偵查,商請基層檢察機關捕訴一體的刑檢部門介入,但根據刑訴法管轄的規定,審查起訴由上一級(地市級)檢察機關辦理。在這種辦案模式下,出于不同承辦人對指控犯罪的證據標準和辦案要求的理解不同,建議下級檢察機關第一時間將命案情況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由上下兩級檢察院共同派員介入引導偵查。
依法介入屬于提前分析研判,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可行性建議,其需要豐富的辦案經驗積累,對疑難、復雜的陳年命案更是如此。在捕訴一體的辦案模式下,案件應當全程由一名資深檢察官適時介入,對年輕檢察官實行一對一帶教,并配備檢察官助理協助介入,實行由資深檢察官帶隊的檢察團隊化辦理。同時,在核準追訴類案件中,可探索嘗試檢察長包案制,以保證案件辦理質效。
介入內容實質化。檢察機關適時介入的職能主要有兩項,一是根據提起公訴的標準,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等提出意見,即引導取證;二是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即訴訟監督。就引導取證而言,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介入偵查,一是溝通交流,即聽取案發經過及偵查情況介紹,參加案件偵查討論會議;二是審查客觀性證據和主觀性證據,如,審查現場勘驗筆錄、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等,調閱同步錄音錄像,查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證人筆錄等證據材料;三是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就偵查監督而言,檢察機關通過適時介入,使得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實現了從“事后監督”“外在式監督”轉向“事中監督”“參與式監督”的轉變。
這兩種復合職能的行使,要求檢察人員實行書面閱卷與調查復核證據相結合的實質性審查、親歷性辦案的模式,當面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與偵查人員充分溝通交流,向技術專家咨詢了解專業性問題,并可實地查看案發現場、物證保管部門等,走訪相關證人或原偵查人員等,察微析疑,不放過任何疑點,在精準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證據的同時,對偵查活動合法性進行有效監督。
介入方法多樣化。檢察機關在依法介入引導取證過程中,除了審查原始卷宗,查找、補正在案證據的瑕疵外,更重要的是要結合案件辦理需要,充分挖掘、調取新證據以補充完善證據體系。例如,對現場勘查報告缺失又不具備復勘條件的,可以借助相關學科專家力量,根據案發現場的環節、痕跡、物品、尸塊或人體組織的位置、狀態,通過相互關系的觀察研究,利用物證檢驗結果,結合在案證人證言等相關信息,對犯罪現場所發生的犯罪內容和犯罪過程進行現場重建;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前,指導公安機關制定詳細的審訊方案,避免先入為主,爭取犯罪嫌疑人第一時間如實供述,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從抓捕、押解到看守所期間,積極創設條件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以確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增強供述證明力;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言詞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的,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事實難以判斷所述內容真實性的,可以通過偵查實驗、三維成像、心理測試等技術應用,輔助審查判斷言詞證據的客觀合理性。
介入過程適度化。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在依法介入階段,檢察機關主要就事實認定、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法律適用以及下一步偵查取證方向提出意見和建議,一方面要多措并舉,精準提出有質量的意見;另一方面要跟蹤監督,確保建議的剛性落實。依法介入的目的是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形成優勢互補,而非替代偵查。因此,檢察機關在依法介入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介入的尺度,做到“參與而不干預,引導而不代替,討論而不定論”,堅持自身職能定位,在協作配合中加強監督,在監督中體現協作配合,為陳年命案順利核準追訴、審查起訴和法庭審判打好基礎。
(作者分別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重罪檢察部檢察官)
作者:王延祥 蔣玉婷新聞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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