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1日,衡陽市衡東縣某民辦學校與啟輝公司簽訂《項目一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以1350元/平方米包干價承建五棟建筑交鑰匙工程。次日,雙方確認"建筑做法"表,列明室內裝修標準。后因施工范圍產生分歧:學校主張"建筑做法"包含在包干價內,啟輝公司則認為屬設計變更,應另行結算。
衡東縣法院一審支持學校,認定工程造價5163萬余元。啟輝公司上訴后,衡陽中院二審改判,認定"建筑做法"屬設計變更,結算總造價增至5666萬余元。學校認為二審判決錯誤,質疑衡陽中院為何不采納對學校有利合同約定的重大條款?值得深思,不應寒項目投資的心,更不要寒教育人的心,法律的天平應該公正公平,經得起社會及人民群眾的監督。
申請再審并提出新證據:
1.簽約前雙方已就"建筑做法"達成一致;
2.合同明確包干價包含裝飾工程,"建筑做法"是對主合同的補充;
3.二期項目同樣采用主合同+"建筑做法"形式,未將其視為設計變更;
4.設計單位及監理方證明"建筑做法"為裝修標準補充,非新增工程量;
5.同期同公司工程承包范圍更廣,單價僅1058元/㎡,遠低于學校一期工程的1350元/平方米,不符合常理。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建筑做法"表的性質認定。學校主張其為合同組成部分,反映裝飾標準;啟輝公司則稱屬合同履行中的變更。二審改判致工程造價增加500余萬元,對雙方權益影響重大。再審需重點審查"建筑做法"與主合同關系及簽約過程,以準確認定其法律性質。
本案還涉及包干價合同爭議。行業慣例中,包干價通常包含施工圖范圍內全部工程。學校強調,合同明確為"交鑰匙工程",啟輝公司應完成土建至裝修全部工作,"建筑做法"表作為技術標準文件,應屬合同約定范圍。此外,"建筑做法"表雖于主合同次日簽署,但雙方此前已達成一致,并非施工中新增文件。二期項目履行情況也佐證該表屬包干價范圍,未被列為增項。
若維持二審判決,可能破壞包干價合同穩定性,承包商或借類似文件主張額外費用。再審法院需審慎認定"建筑做法"表性質,確保裁判符合行業慣例及合同本意。本案結果將對同類糾紛裁判產生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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