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了,本來就很熱,結果最近幾天又被扣了很多帽子。
上一個視頻我評論了“一個中學生舉報同學帶電子設備,并私自翻同學的書包把同學的平板電腦上交給老師,得到老師一瓶牛奶獎勵。而事后,他被被舉報的同學打成了輕傷二級”的事。
視頻發出后,一些人就在評論區說:你這個人三觀不正!歪得很!
他們說,告老師這種事不是非常正常的很小的一件事嗎?怎么把你義憤填膺成那樣!
他們說,你肯定就是那種從小違法亂紀的人!所以你就是在鼓勵包庇!你就是在鼓勵大家對違法亂紀視而不見!甚至要和他們同流合污!……
他們說:檢舉揭發怎么就成了卑鄙下作了?彼此監督互相舉報這不是應該做的嗎?你們怎么可以把正義的舉報說成是打小報告呢?你們思想真不成熟!你們這是一種亡國奴思維!你們啊就是一群唯唯諾諾的人!你們就是在詆毀那些和違法亂紀做斗爭的人!難道我們應該容忍一個有規則卻不守規矩的世界嗎?……
看到這些評論,我今天早上炒菜的時候都有點無從下手:因為眼前的鍋實在是太多了!
我特別納悶兒,因為對于這件事,我的視頻好像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舉報違法亂紀是錯誤的啊!我的視頻明明講的是學校鼓勵學生互相告密揭發這樣的教育方式是卑劣下作的!為什么一些人非要把我的意思曲解成是我在說舉報違法亂紀是卑劣下作的呢?!
而且,很多權威媒體,包括法院的判決書都已經給出了最權威的結論: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我本以為,既然法院和很多權威媒體都已經說了:“學校鼓勵學生告密的行為是錯誤的!”那大家應該就不需要我再去畫蛇添足的去分析舉報這個行為了吧。
但我從那些反對的評論中,剔除掉那些對我的人身攻擊扣帽子的污言穢語,仔細分析那幾個還試著講道理的評論后我發現:其實,在一些人的概念里,他們認為,舉報是一個正面的詞匯!
所以,他們認為,法院之所以判學校應該承擔責任,不是因為學校鼓勵舉報,而是因為那個學生私自拿同學的電腦!他們認為,只有這種類似于偷盜的行為是不妥的,而舉報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所以他們覺得,學校鼓勵學生舉報這是正確的!所以我不應該批評學校鼓勵舉報的行為,而應該去批評學校沒有正確處理學生的不當行為這一做法。
所以,看完這些評論我才明白,我只有和大家好好聊一聊舉報這個行為,大家才能明白,為什么我們會說“學校鼓勵學生互相揭發告密這是非常卑劣下作的行為”!
首先,我們先來解決一個問題:舉報這個行為是個褒義詞?是個正面詞匯?是個值得鼓勵的行為嗎?
先說結論:不一定!舉報不能單獨去評論好與壞,因為它本身是個中性詞!
舉報這個詞,出自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教養·禮耆德》:“擇本鄉年八十以上,素有德行,從公確實舉報。”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詞的本意其實是把自己知道的信息向上進行通報的意思。所以百度百科給出的解釋就是:上報、檢舉、報告。
也就是說,從這個詞本身來講,舉報就是個中性詞匯。它本身并沒有好壞之分。
那我們先從法律的層面,也就是實然的層面來看一下舉報這個行為:
在我們現行《憲法》第41條第1款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也就是說,舉報權本質上是一種公民正常的監督權利。
然而,法律在給公民賦權的同時也劃定了清晰邊界:
1,禁止誣告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嚴懲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捏造事實的行為。舉報失實若造成嚴重后果,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名譽權侵害)乃至刑事責任。
2,程序要符合正義:舉報本身并非定罪的依據,其價值在于啟動調查程序。后續必須經過合法、公正的調查、取證、審理環節,保障被舉報人的辯護權、申訴權。
3,保密義務:相關法律(如《監察法》)要求受理機關對舉報人信息保密,防止打擊報復。
也就是說,在我們的法律層面,我們的底層邏輯是非常清晰的明白:舉報行為并非簡單的二元選擇,而是一個需要置于具體情境與完善制度框架中進行多維衡量的復雜社會現象。
所以,我們接下來再從道德的層面,也就是應然的層面來進行分析的話,我們會發現,舉報這個行為,在動機拷問與道德困境方面其實是有多么的復雜。
首先,舉報有可能是一把正義之劍。
因為,第一,舉報可以矯正我們社會當中的一些秩序。
比如,當權力在暗處運作、規則被公然踐踏時,舉報就成為了穿透黑暗、喚醒執法力量的火種。它賦予普通公民挑戰權威的武器,使犯罪行為難以遁形于監控的盲區。
再比如,吹哨人常常是行業亂象的第一發現者。從醫療數據造假到食品安全隱患,這些深藏于流程內部的違規行為,唯有內部人員才能洞悉。他們的舉報是行業自凈的核心機制。
再比如,面對企業污染、學術剽竊等背離社會良知的劣行,挺身揭發是公民對共同體道德秩序的捍衛。
第二,舉報也是弱勢者對抗不公的重要工具。
因為,當傳統制衡機制未能有效約束職場騷擾、違規拆遷等行為時,舉報就成為了弱勢群體抗衡不公的有效途徑。
而且,有效的舉報可以倒逼機構完善規則、公開流程、引入監督。所以舉報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權力任性與信息壟斷的威懾,舉報可以促進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第三,舉報也可以守護我們的公共利益。
比如,在重大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如重大環境泄漏、傳染病)爆發前,內部人員的警示能夠拯救無數生命。舉報在此刻是關乎公共福祉的緊急呼救。
而一個能有效回應正當舉報的體系,能顯著增強公眾對公平正義的信心。
可是,說了這么多,舉報就一定就能帶來好處嗎?不一定!它也有可能是一把令人窒息的暗影之刃。
因為,第一,舉報是一種“低成本武器”,這個武器對人的原始欲望有非常強烈的誘惑:
比如,在一個缺乏嚴格監管的舉報通道中,舉報是非常容易就會淪為匿名攻擊、惡意構陷的工具的。而捏造事實的成本是遠遠低于被舉報者自證清白的付出的,這就形成了一種不對稱傷害。
而更可怕的是,舉報案件的處理有時被異化為尋租工具。調查資源可能“選擇性”偏向某些舉報,而打壓另一些。而這背后往往就是權力與資本的合謀。
而這種程序失當本身就是對正義的背離。
第二,舉報會很容易撕裂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和共同體的根基。
當舉報文化盛行的時候,同事鄰里的相處可能就會籠罩在互相猜忌的博弈之中。人際間的安全感就會被普遍的不信任所取代,人與人之間互相協作的基礎也就隨之崩塌。
而鼓勵甚至強制性的舉報一旦失控,舉報就非常容易變成壓制異見的政治工具,形成人人自危的高壓控制。而歷史早就已經反復警示過我們這種文化形態的危害。
所以在這里我在這里插一句題外話,解決一個我開頭時候提到的個人恩怨:那個說我討厭舉報就說明我不是一個遵紀守法的人的杠精,我不去辯解說我自己道德就有多高尚,事實上我也有很多我自己的問題。但我只是想說,我對舉報抱有謹慎態度僅僅是因為比你多懂一點歷史而已。
而且很多事實也早已證明:當舉報本身被明碼標價,比如說被一瓶牛奶獎勵的時候,維護公共利益的初心可能就會被貪婪所侵蝕。而基于報復、嫉妒的發難,更是對正義本質的褻瀆。
第三,對于舉報者和被舉報者來講,舉報的代價有時候是非常巨大的。
比如,作為舉報者,他們常常會遭遇解雇、威脅和污名化。舉報者本人的職業生命和社會關系常常會因為舉報而崩解。
而作為被舉報者,如果他是被冤枉的,即便最終他被證明了清白,但被舉報者的名譽、生活、職業生涯可能已經被永久的摧毀。這種“程序性傷害”在重舉報輕核查的體系中會尤為殘酷。
所以,大家發現了嗎,舉報這一行為,其本質是一場在道德與法律、公益與私利、正義與風險間的復雜博弈。舉報不是簡單的“正確”或“錯誤”選項,它就像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它同時指向了秩序和混亂,同時指向了正義和道德淪喪。它既可以是照亮黑暗的火炬,也可以是焚毀一切的地獄之火。而這一切的關鍵在于我們手握這把利刃的時候,我們所遵循的行動的動機內核、遵循的程序法度、所依存的社會倫理以及我們所承載的制度成本。
而這一切,如果讓我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話來講的話那就是:如何合理正確的使用舉報的權利,其前提條件之一是取決于一個人是否具有分辨善惡是非的能力!
那我們回到那個學生私拿同學平板電腦舉報同學被老師獎勵一瓶牛奶的案件。
很多支持學校反對我的人就說:學校有權利制定自己的校規!而且,那個帶平板電腦的學生很明顯已經違反了校規!同學憑什么不能舉報?你難道是在鼓勵包庇嗎?如果學校的校規都不遵守的話,那以后誰還會舉報校園霸凌這樣的事呢?
而這一段話里面其實雜糅了很多邏輯漏洞。
首先,我們看到一些人在用舉報校園霸凌舉報違法亂紀來論證舉報的正向性。
但其實這里面有一個偷換主體的邏輯漏洞:我們應該明白一個道理——我們用棍子制服了行兇的歹徒,這件事之所以正義,是因為歹徒行兇是一件惡事!而不是因為棍子是正義的。
同樣道理,舉報校園霸凌舉報違法亂紀這是正確的,那是因為校園霸凌和違法亂紀這是錯誤的,并不是因為舉報本身是正義的,舉報是個中性詞。它無好無壞。
所以,評論區一些人質問我說:你批評學校鼓勵學生舉報同學帶電腦,那以后誰還敢舉報校園霸凌啊!?這個質問很顯然是不成立的!
因為我們批評的是學校不能教學生隨意使用棍子!因為這種鼓勵是不負責任!但評論區那些人卻把我們這句話曲解成:我們是在阻止學生使用棍子打歹徒!
而這種曲解說白了就是典型的扣帽子栽贓陷害了。
但有人還說:你別煽動情緒!學生拿電子設備就是會影響同學學習!學生在學校的任務就是學習!你拿電子設備就是嚴重擾亂他人!
但我請問,學生偷偷拿電子設備是如何影響同學學習的呢?是電子設備輻射了同學的大腦?還是說電子設備會引發同學的羨慕嫉妒恨呢?
那如果是后者,這是同學本人的心理問題呢?還是拿電子設備的學生的問題呢?
如果同學A因此而舉報學生B拿電子設備的話,那他是出于維護公共安全的利國利民的正義之心呢?還是說他是因為自己的羨慕嫉妒恨的個人私心呢?
而一種出于個人羨慕嫉妒恨的私心而行使舉報權利的行為,這真的能稱得上是正義之舉嗎?
其次,有人說:既然是校規那就應該去遵守!如果學生偷偷拿電子設備而被默許的話,那這種人長大了還會遵守我們的法律嗎?
但這種說法是非常嚴重的滑坡謬誤!這非常粗暴的混淆了校規和國法的概念。
那些說學生違反校規將來肯定就會違反法律的人,你們必須論證兩個事實:第一,校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第二,你需要論證,違反校規會造成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會傷害大眾的合法權益。
那第一,在這里我們簡單科普一下一個常識: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體系!法律的特點是具有國家強制性。
而校規,是由學校制定的,僅對校園師生有效的一種內部管理體系。它的特點是,具有一種內部契約性!最重要的一點是,當校規和法律沖突的時候,校規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那作為學校來講,學校有沒有權利制定校規不允許學生攜帶電子設備呢?當然可以!
但是,這種校規是不是和法律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呢?很顯然,沒有!
很多時候,一些學校的校規只不過是為了學校的管理方便而已!甚至,學校為了自己管理方便會侵犯和限制學生的一些基本權利。
就拿禁止學生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校園這條校規來講,學校在制定這條校規的時候我們可以百分之五百去保證,學校絕對沒有與學生達成共識!
學校的目的也不是為了學生好!如果他真的是為了學生好,那學校應該是去和學生進行協商討論出一個管理手機的共同遵守的條約。
但很顯然,現如今百分之九十九的學校是不會這樣去做的!我知道有一些好學校會這樣做,但大部分學校只會無視學生的意愿,或者說他們會預設學生就是不講道理的,所以選擇無視學生的感受,單方面制定一條禁令!
所以我們就看到了現如今很多學校會出現“垃圾桶里不能有垃圾”“窗臺上不能有水壺”等這樣一些奇葩的校規。
而請問,當學校制定的校規是一種隨心所欲的具有獨裁性質的單方面規定的時候,這樣的校規真的可以做到像我們的國法那樣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嗎?
而第二,我們回到這個學校的“不允許學生帶電子設備進學校”的校規,請問,這個校規制定的目的,本身是為了什么?是為了引導學生本人去專心學習吧!
那請問,如果學生本人不遵守這個校規,這會對別人造成怎樣惡劣的影響嗎?很顯然,不會!這只會影響這個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已。
而學校有什么機密是怕學生進行偷拍的嗎?學生帶電子設備進學校會造成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和威脅他人的合法權益嗎?
好像更沒有吧!
如果沒有,那么請問,一個違反“學校為了方便學校管理的校規”的孩子,為什么會被一些人滑坡成是一個道德敗壞的將來就一定會違反法律的人呢?
這個栽贓的邏輯好像說不通吧!
再次,有人會說:你這說來說去,不就是在鼓勵知情不報嗎?你這不就是在鼓勵包庇嗎?!
那在這里,我們就必須再科普一個常識:包庇這個詞匯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道德指控!它通常應用于法律當中,用來指袒護和掩護壞人壞事!
那這里我們需要明白的是,學生違反校規,他就是一個壞人嗎?學生攜帶電子設備,他是做了什么損害公眾利益的壞事了嗎?更重要的是,我們反對學校鼓勵學生互相告密揭發怎么就成了鼓勵知情不報鼓勵包庇了呢?這種非黑即白的邏輯謬誤是怎么進行轉換的呢?
我們剛剛講到,學校的校規是具有一種師生契約性的!但現實中,校規往往是學校單方面為了管理的需求而進行制定的管理體系。
而在這個前提下,如果學生舉報同學違反了這樣的校規,那么這個學生他其實是在做什么事情呢?他其實在做的是站在學校的立場去幫學校或者老師去維護那個由學校單方面制定的管理體系。
而此時,其實我們就又回到了那個關于舉報的最本質的問題上:
舉報其實是一個無好無壞的雙刃劍,它同時會指向正義和人性的丑惡兩個方向。而學生去舉報同學,這到底是對是錯,那我們至少可以從動機和結果兩個方向來進行拷問。
從結果來講,學生舉報后去幫學校或者老師去維護那個由學校單方面制定的管理體系,它是否是合理的?是否是對大眾有利的?是否是公正的?是否是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
如果舉報的是校園霸凌,那毫無疑問,這是絕對正確的!但前提是,一定要保護好舉報者的身份信息!
而如果舉報的是學生私自攜帶電子設備,那站在校方、家長、學生等不同的角度,這是有不同的看法的。雖然站在學生的角度,這樣的舉報者會被定義成走狗叛徒,但我絕對不要求大家去必須同意這樣的看法。我們也只能說:從結果的角度來講,學生的舉報是具有爭議性的。
而如果我們從動機的方向來進行拷問的話,我們會發現,學生的動機也許沒有那么壞,也許他并不是出于羨慕嫉妒恨而進行的舉報,他可能就是簡單的認為,作為學生,應該聽老師的話,遵守學校的校規,所以他才進行舉報的。
但是,我們假設的這種單純的動機,在哲學上有一個詞匯來形容:平庸之惡。指的是一種對自己思想的消除,對下達命令的無條件服從,對個人價值判斷權利放棄的惡。
平庸之惡的概念,是由著名政治思想家漢娜·阿倫特提出來的。在對二戰戰犯艾希曼的審判中,漢娜阿倫特起初非常驚訝:那個會引用康德的名言,可以在法庭上侃侃而談的艾希曼,他為什么會“匪夷所思地喪失了思考能力”,并經由他手執行了猶太人大屠殺的最終方案呢?
在阿倫特的分析中,我們終于看到了一種新型的罪惡,它不是從自身的邪惡動機出發的,而是因為放棄了思考、喪失了思考能力而作惡,是一種沒有殘暴動機的殘暴罪行。
平庸之惡這個詞現如今其實很多人都聽過了。但因為篇幅的問題,我在這里就不做展開了。
我們回到這個案件中,那個舉報同學的學生,為什么會被大家所厭惡?因為我們在這樣的人身上看到了盲目的服從,不思考,以及主動作惡(私自拿走了同學的平板電腦)。
而之所以很多人會恨這樣的學生,本質上,是這種舉報者喚起了很多人對于不合理的或者說約束感很強的管理體系對普通人的壓迫感。
而大家討厭這種舉報者,其實是因為大家討厭這種不思考、服從權威,協助權威壓迫普通人的平庸之惡。
說到這里一些人也許會說:說白了,你不還是鼓勵知情不報,鼓勵學生一有不舒服就主動違反校規,和老師和學校作對唄!
我想說,這又是在曲解栽贓和扣帽子。
我們絕對不是在鼓勵學生違反校規!再說一遍,我們絕對不是鼓勵學生去違反校規!我們只是在重申學校教育的本質!
學校教育應該是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而它的反面就是為了學校管理方便而鼓勵學生不思考盲目服從權威教條。
也就是說,學生可以在自己做出獨立思考權衡利弊之后去決定要不要舉報自己的同學。但學校,絕對不可以為了自己管理方便而誘導學生去成為學校管理的工具!
學校教育應該是去激發學生內心的善,鼓勵學生互相協作,互幫互助。而它的反面就是,學校為了自己管理方便,鼓勵學生互相監督挑刺,然后學校在學生的互相內耗中坐收漁翁之利。
也就是說,學生可以經過自己獨立思考后得出同學私自拿電子設備到學校是危害社會的不道德行為,但他的這種思考絕對不應該是被學校老師的管理思維所誘導所鼓勵后得出的自己應該成為一個老師需要的好孩子的結論。
而此時,說到這里,大家也應該明白,為什么我們會說,一個學校老師鼓勵學生互相檢舉告密的行為是非常無恥卑劣下作的教育方式了吧!
因為,學校教育的職責是培養獨立思考的個體,而不是替老師培養不做思考,絕對服從的狗腿子。
而此時,大家就可以帶著以上我們講的這些前提條件去溫習我的上一個視頻了。
本期推薦書籍:《艾希曼在耶路撒冷》——漢娜·阿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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