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在房屋交接確認函上簽字。
“26年了,我終于拿回了我的房子。”
“這筆借款搞得我們兩個差點做不成朋友。借款要回來了,賬清了。”
近日,在廣東省廣州市檢察院的依法監督下,一場持續26年的民事糾紛畫上了句號。
黃某與郭某是多年的朋友。1999年至2004年間,黃某以做生意急需周轉資金為由,先后3次向郭某借款共計4.95萬元,并對其中4萬元借款書面約定每月支付2000元的利息。同時約定,黃某如果超6個月期限沒有還清借款,其名下的兩套小產權房就歸郭某所有。
后來,因黃某超期未能償還借款,郭某和家人搬進了黃某的小產權房,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2023年,黃某以物權人身份起訴要求郭某返還案涉房屋,還要求返還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費23萬余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債務到期前達成的以房抵債協議屬于無效約定,判決郭某返還房屋,但對房屋使用費不予支持。
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黃某將小產權房交給郭某使用屬于為借款提供非典型性擔保,在雙方對借款本息、房屋占用費、裝修費尚未結算前,對黃某要求郭某交還案涉房屋的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今年1月,黃某向廣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承辦檢察官調閱案卷、厘清案件現有證據后認為,二審判決沒有對一審判決的理由作出評判。同時,如果本案認定交付房屋的條件不成立,雙方的糾紛恐怕就更難解開了。
承辦檢察官分別與郭某和黃某進行了溝通和交談。郭某言辭中滿是憤懣與失望:“我當年借他4萬余元完全是因為信任他,沒想到他一欠就是二十幾年。當年的這筆錢,都夠我交一套新房的首付了!”黃某則表示,自己借錢不假,但郭某在自己的房子里住了二十多年,房屋使用費早就夠把欠款還清了。自己如今年過六旬,兒子才5歲,父子倆也無處可去,只求郭某盡快騰房。
通過詳細了解個中曲直,承辦檢察官意識到,黃某與郭某之間的糾紛,不只是單純的經濟紛爭,更是兩個昔日好友心中的“刺”,雙方誰也不服氣誰。而從實際處理情況來看,雙方還沒談好還款數額。如果此時直接將郭某強制遷出案涉房屋,不僅后續房產拍賣、款項分配需要耗費較長時間,還會加深雙方的矛盾。同時,檢察官還了解到,此前黃某不是不愿意還錢,而是欠付時間太長,加上利息壓力大,導致無力償還,這才想到用房屋使用費來抵償全部欠款本息。
雙方尚有和解空間,而和解正是解決這起糾紛的最優路徑。于是,承辦檢察官向兩人詳細解釋了案涉房屋在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強調黃某需要履行還款義務。雙方表示愿意談。可一提及究竟要還多少欠款時,兩人又起了爭執。黃某只愿意償還借款本金,用郭某的房屋使用費兩相抵扣。郭某則要求黃某不僅要還借款本息,還要承擔房屋的裝修費。和解一時又陷入僵局。
為了厘清還款數額,承辦檢察官實地了解了房屋狀況,發現郭某確實在案涉房屋的裝修上花費不少心思,但已經過了二十幾年,墻體破損、主材老化也是事實。檢察官建議,黃某連本帶息還款,利息以起訴時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房屋裝修費雙方對半承擔,黃某需要承擔的總費用可以用房屋使用費折抵。雙方都同意采納檢察官的建議,最終簽署了和解協議。為確保協議順利履行,檢察官多次前往案涉房屋,現場查看和解協議的履行情況,并協助當事人辦理水電、煤氣的過戶手續。
最終,郭某收到經兩相抵扣后黃某還需支付的12萬余元,而黃某則按現狀收回了案涉房屋。檢察官將二人約到一起后,雙方都在房屋交接確認函上簽了字。隨后,黃某撤回了監督申請書。
多年恩怨化作過眼云煙,兩位昔日好友的臉上露出了久違的笑容。26年過去了,當年風華正茂的兩個人,如今都已鬢角發白。郭某感慨道:“我們這么多年的友情,不是輸給了時間,而是敗給了金錢。好在賬已結清,過去的事就讓它過去吧!”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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