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精選案例:
2023年7月7日上午9時05分許,蔡驚乘坐單位通勤車上班。9時47分許,駕駛員發現蔡驚雙眼緊閉、呼叫不應后撥打120。當日11時20分許,蔡驚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2023年7月17日,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進行調查核實后認為蔡驚在乘坐通勤車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是上班途中發生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規定,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
家屬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了人社局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
家屬仍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乘坐通勤班車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視同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蔡驚系乘坐通勤班車上班途中在通勤班車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故蔡驚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是對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規定,視同工傷不要求必須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而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義的原則,對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職工以工傷保險待遇。對視同工傷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宜再作擴大解釋。
對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查明事實,單位對職工的上班時間考勤從工作人員進入單位開始,職工乘坐通勤班車時間不計入上班時間考勤,且職工可自由選擇是否乘坐通勤車上下班?;诖耸聦?,不能認定蔡驚乘坐通勤車上班等同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此,蔡驚乘坐通勤班車上班途中在通勤班車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視同工傷屬擴大保護,應當嚴格掌握,不宜對視同條件隨意擴大解釋
二審法院認為,蔡驚乘坐通勤車上班不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事實清楚,理由如下:
第一,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是法定的,只有符合法定情形之一,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第二,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受到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給予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幾種情形外,為體現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和目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了視同工傷的范疇,該條規定已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職工的權益。因視同工傷屬于通常意義上因工受傷之外的擴大保護,故對視同工傷的判定,應當嚴格掌握,不宜對視同條件隨意擴大解釋。
第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該條款規定,判斷能否被視同為工傷,關鍵在于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蔡驚乘坐通勤車前往工作單位,其目的在于上班,應認定7月7日上午蔡驚乘坐通勤車期間為上班途中。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于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規定“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為工傷。”該條明確是“在家加班”,且這里的加班應是指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為完成崗位職責,在家加班工作,當然可以理解為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本案中,蔡驚乘坐通勤車僅是為了去上班,因此家屬主張乘坐通勤車上班期間通勤車屬于“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沒有法律依據。
第五,家屬主張乘坐通勤車屬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本質上,單位通勤車僅是單位為方便職工上下班而給予職工的福利待遇,對于單位職工而言,其上、下班的方式可以選擇乘坐單位通勤車,也可選擇自行去單位或回家。若將乘坐單位通勤車的情形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為保持法律適用統一性及公平性,則自行去單位或回家的職工的個人交通工具也必將延伸為工作崗位。該觀點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也缺乏合理性。
雖蔡驚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的情形,更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所受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4)兵08行終63號(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