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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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選案例:
田叔,1963年4月20日出生,是廈門某公司聘用的保安員。
2017至2023年4月,雙方連續簽訂過多份勞動合同。
2023年4月20日,田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23年5月19日,田叔與公司簽訂《勞務期限約定》,約定田叔為公司提供勞務服務期限為1年,自2023年5月19日始至2024年5月18日止,期限屆滿后,雙方勞務雇傭關系自行終止。
同日,田叔出具《免責聲明》,主要內容為:公司承諾在勞務存續期間,為其辦理意外保險,若其于勞務存續期間發生任何意外及醫療事故,除了此意外保險應由保險公司給予其的賠償外,其余的一切損失及責任均與公司無關。
2023年12月7日8時左右,田叔在一樓大廳值班崗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倒地。同日9時47分,田叔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
2023年12月12日,家屬申請工傷認定。
2024年1月19日,人社局作出《廈門市職工工傷認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人社局予確認為視同工傷。
2024年3月12日,公司申請行政復議。
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訟爭工傷認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另查明,2024年4月8日,廈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85660元、喪葬費50760元。
一審判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建立勞務關系,并不影響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田叔作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綜合在案證據及查明事實,田叔與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田叔與公司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簽訂勞務合同存在勞務關系。
田叔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田叔的戶口本戶籍職業顯示為糧農,田叔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屬于公司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田叔于2023年12月7日8時左右在值班崗上班期間突發疾病倒地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認定工傷情形。
雖然,田叔因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與公司建立勞務關系,但并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市人社局據此作出訟爭工傷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田叔在2023年5月19日已超過60周歲,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不具備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可能性。公司無法為該員工繼續繳交社保。田叔能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公司無責。《勞務期限約定》《免責聲明》為田叔自愿簽署,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盡其所能為員工提供各種保障,積極承擔用人單位應盡的責任,卻面臨承擔巨額賠償的風險。公司已為田叔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二審判決:人社局認定田叔屬于視同工傷,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發放給田叔薪酬的銀行交易記錄及與公司部門主管的聊天記錄,結合田叔與公司的多份用工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田叔自2017年6月連續在公司工作至2023年12月因工死亡,根據其戶籍地和工作地社會保險部門的查詢情況,田叔于2023年4月20日達到退休年齡時,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田叔于2023年12月7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因此,市人社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田叔屬于視同工傷,并無不當。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田叔已經辦理退休或離職手續,公司在田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是否繳納醫社保、達到退休年齡是否能夠繳納社保、是否應由誰來辦理退休手續,不是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事由。
工傷保險責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不因當事人簽署承諾性材料而免除,公司如果認為存在其他法定權利,可以根據當事人簽署的承諾性材料另行主張。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案號:(2024)閩02行終427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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