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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子,竟讓叔嫂對簿公堂!一方拿著手寫遺囑要求獨得房產,另一方堅稱自己有出資份額。拆遷款如何分配?遺囑是真是假?這場充滿火藥味的家庭糾紛,背后藏著諸多法律玄機。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建國與孫麗婚后育有三個兒子:趙大強、趙二剛、趙小明。趙建國1978 年 9 月 5 日離世,孫麗 2023 年 1 月 5 日去世,趙大強 2021 年 2 月先于母親離世。趙大強的妻子是李梅,兒子趙小虎;趙二剛的妻子是周芳。1999 年,趙家位于老城的祖屋(一號房屋)拆遷,獲補償款 308200 元。分家時,趙大強在父親原單位甲公司上班,趙二剛在母親原單位乙公司工作,且均已成家,趙小明尚未成家,商定孫麗跟隨趙小明生活。此后,兄弟三人用拆遷款在明春西苑小區各購一套房,其中登記在孫麗名下的三號房屋,成為此次糾紛的核心。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小明):
三號房屋歸自己單獨所有;
訴訟費由李梅承擔。
理由:拆遷時兄弟三人約定各分 100000 元購房,自己用這筆錢購買三號房屋,因無固定單位為報銷供暖費才借用母親名字登記。母親生前立有手寫遺囑,明確所有財產留給自己。
被告抗辯(周芳):
否認遺囑真實性,認為房屋是孫麗的,且趙小明已有經濟適用房,按規定不應再擁有其他房產;
對訴訟費用不發表意見。
被告抗辯(李梅、趙小虎):
稱一號房屋基于趙大強職工身份取得,趙大強應是主要拆遷權利人,不存在每人 100000 元的分配方案;
質疑遺囑真實性,指出孫麗 2021 年手部變形無法正常書寫,且遺囑簽名與老人書寫習慣不符;
主張自己對三號房屋有出資,應享有 37% 份額,要求先析產再繼承,因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財產;
駁回趙小明全部訴求,訴訟費由其承擔。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交易:1999年 9 月 1 日,趙大強(代孫麗)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獲補償款 308200 元及補助費 6400 元;9 月 14 日,孫麗與甲公司簽訂合同,以 94323.3 元購得三號房屋,后續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房屋登記在孫麗名下 。
出資爭議:趙小明稱用分得的 100000 元購房;李梅出示趙大強存折記錄,顯示 1999 年 9 月 13 日支取 188646.6元用于購買多套房屋,主張自己對三號房屋有出資 。
遺囑證據:趙小明提交孫麗 2022 年 4 月 13 日手寫遺囑,內容為名下財產留給趙小明;李梅等人以孫麗手部殘疾、簽名習慣不符為由質疑遺囑真實性。
證人證言:趙小明的叔叔、小姨作證,稱當年聽聞孫麗提及兄弟三人各分一套房的分配方案。
案件分析
(一)分家協議效力認定
雖無書面分家協議,但結合證人證言、三套房屋購買使用情況,兄弟三人各得一套房的分配方案符合家庭利益均衡,且已實際履行,應認定口頭分家協議真實有效。李梅主張的按比例分配,缺乏充分證據支持。
(二)遺囑效力判定
李梅等人雖質疑遺囑真實性,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鑒定,也未提供有力證據推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應認定遺囑有效,孫麗有權處分自己名下財產 。
(三)房產歸屬與出資爭議
趙小明對房屋登記在孫麗名下作出合理解釋,且得到證人佐證;李梅雖主張出資,但僅憑存折記錄無法明確款項用途及對應房產,其要求分割 37% 份額缺乏依據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登記在孫麗名下的三號房屋歸趙小明所有 。
案件啟示
(一)分家析產留書面憑證
家庭財產分配盡量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避免因口頭約定產生糾紛。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更需嚴謹規范。
(二)遺囑訂立要規范嚴謹
訂立遺囑時,確保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對遺囑有爭議時,及時申請鑒定,保留證據。
(三)出資主張需證據支撐
主張對房產有出資,應保留轉賬記錄、收據、協議等證據,明確款項用途與歸屬,僅憑銀行流水難以得到法院認可。
(四)家庭糾紛理性解決
面對財產爭議,優先協商或尋求調解。協商無果走法律途徑時,尊重事實與證據,避免情緒化對抗,減少對親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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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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