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罰金如何適用?
編者按: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犯虛開發票罪的,會并處罰金。但是,對于罰金的數額并沒有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樣規定了一定的幅度范圍。那么,虛開發票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罰金應如何適用呢?下面案例中,法院參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罰金適用標準,來確定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罰金數額。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A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中得余干縣國家營養改善計劃食堂凈菜及配送服務項目C包。
2022年9月份,A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在余干縣**鎮工業園區成立A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并由被告人虞某甲為分公司的負責人,被告人虞某乙為分公司的車間負責人。
2022年9月份至2024年5月份期間,在A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日常經營期間,虞某甲為了達到少繳納稅款、多盈利的目的,要求其多家供貨商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給A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虛開金額715萬余元。其中虞某乙受虞某甲的安排聯系樂平市彭某某虛開發票1876807.96元;虞某乙控制的江西B勞務有限公司、鄱陽縣C設備經營部共向A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虛開發票1043000元。
經審計發現后,A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已向余干縣財政上繳多獲利707.8萬元;案發后,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另查明經鄱陽縣社區矯正管理局調查評估認為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一貫表現較好且無前科,社會危險性較小,同意接收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社區矯正。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虞某甲為虛增成本,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業務的貨物數量、金額不符的其他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虞某乙按虞某甲的安排,聯系他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為A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開具與實際業務的貨物數量、金額不符的其他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虞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情節;虞某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情節;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虞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虞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三、辯護意見
1.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2.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但提出被告人虞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節:
(1)具有坦白情節;
(2)所在公司繳納了多獲利;
(3)認罪認罰。
建議對被告人虞某甲從輕處理,并適用緩刑。
3.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但提出被告人虞某乙具有以下量刑情節:
(1)具有自首、從犯情節;
(2)所在公司繳納了多獲利;
(3)認罪認罰。
建議對被告人虞某乙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虞某甲為虛增成本,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業務的貨物數量、金額不符的其他發票,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虞某乙按虞某甲的安排,聯系他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為某某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余干分公司開具與實際業務的貨物數量、金額不符的其他發票,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虞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虞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被告人虞某乙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虞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虞某乙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所在公司上繳多獲利,可酌情對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從輕處罰;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且適用緩刑對所在村組無重大不良影響。兩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由于虛開發票罪關于判處罰金金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可參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罰金金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罰金金額在5萬至50萬元。故公訴機關提出的有關罰金量刑建議不恰當,本院不予采納,應予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甲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
二、被告人虞某乙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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