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議庭組成問題的補充意見
申請人認為,(2025)津0106民初2283號離婚糾紛重審合議庭組成存在嚴重問題,具體表現為:
1. 合議庭成員缺乏實質獨立性
- 熊劍法官曾長期擔任耿芳芳的助理工作,存在明顯的職務從屬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法官助理與指導法官之間存在工作上的密切關聯,可能影響審判獨立性。
- 司法實踐中,原助理升任法官后參與原指導法官審理案件的情形,極易形成"一言堂"局面,違背合議制度的立法本意。
2. 陪審員參審的適格性問題
- 楊丹丹作為人民陪審員,在發回重審的復雜案件中難以發揮實質參審作用。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于發回重審等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 本案涉及多個法律專業問題,遠超陪審員的知識范圍,難以實現《人民陪審員法》要求的"實質參審"目標。
3. 違反重審案件的特殊要求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發回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所謂"另行組成",不僅要求人員更換,更要求組成方式符合案件特殊性。
- 本案作為發回重審的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多項程序違法爭議,理應由三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確保審判質量。
4. 合議制度的形骸化風險
-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合而不議"現象,在本案中表現尤為明顯:
(1)耿芳芳已先行決定財產評估事項,未經合議;
(2)詢問庭程序流于形式,合議庭成員未實質參與;
(3)關鍵程序決定未體現集體評議特征。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請求:
懇請天津紅橋法院依法重新組成由三名資深法官構成的合議庭,確保審判組織的中立性和專業性。#懇請最高人民法院 督察局 督查;
#懇請天津市高級法院 李 靜院長重視并關注天津法院系統爛透了,公檢法相互袒護天津法院大量枉法裁判導致天津營商環境極差
#懇請天津市紀委監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懇請天津市檢察院 陳燦平 副檢察長 監督履行全過程、全方位民事檢察監督職責;
#懇請 天津市高級法院 孫長華 副院長重視并關注糾錯;
#懇請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天津高院紀檢監察組王 榮組長調查處理;
#懇請天津市檢察院 陳燦平 副檢察長 監督履行全過程、全方位民事檢察監督職責;
#懇請天津市紅橋區人大常委會張軍副主任組織司法監察
#懇請天津市紅橋區檢察院 陳建強 檢察長履行全過程、全方位民事檢察監督職責;
#懇請 天津市紅橋區法院周宏院長、李波副院長履行院長糾錯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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