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道路千萬條,守法勤勞是正道。然而,有人為了走捷徑而“踏”上犯罪道路。近日,兩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被告人,就被“發家致富”的美夢所惑,走上了身陷囹圄的獲刑之路。
案情速遞:
取送包裹就能掙“快”錢?
案例一
2024年11月,被告人林某在“飛機”軟件上結識詐騙分子,聊天中得知送取“現金包裹”可以“輕松多勞多得”,遂接單駕車前往指定地點,接收他人寄送的現金包裹。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9日,林某明知他人委托其轉運的現金包裹為詐騙犯罪所得資金,先后在宿遷、常州等地幫助他人接收轉運現金包裹4次,涉案金額共計55萬元。
案例二
2024年11月,被告人何某接受他人邀約,進入“飛機群”中進行人民幣與USTD幣的倒賣生意。 為牟取非法利益,何某明知上游人員從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且相關款項系詐騙犯罪所得資金,仍采取代收現金包裹、使用虛擬幣 的方式 進行資金轉移,幫助上游人員接收、轉移資金共計15萬元。
法院審理: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真“刑”!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何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詐騙犯罪所得仍通過取送現金包裹、使用網絡虛擬幣等方式進行資金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兩案案情及被告人從犯、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對林某、何某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罰。
法官說法:
警惕新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主觀故意的認定標準上,確定性認識和可能性認識均應納入明知范疇,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或應當認識到掩飾、隱瞞的對象是或可能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可。
上述兩案中,林某、何某在明知他人委托取送的現金為違法所得財物的情況下,仍為其接收轉運,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客觀上林某、何某實施了接收、轉移資金的行為,故二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刑事處罰。
近年來,詐騙分子的犯罪手段持續迭代,新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也愈發隱蔽,通常采用“線上詐騙 + 線下取現”的方式完成資金轉移,利用部分網站、軟件實名制審核不嚴等漏洞發展下線,將大額現金等通過快遞、網約車送至指定地點,由“取件人”代為接收,實現犯罪所得的“洗白”。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要牢記“輕松掙快錢”的背后時常隱藏著陷阱,甚至犯罪深淵。廣大群眾在面對一些來路不明、報酬過高、熟人拉入伙的賺錢機會時,要仔細甄別其合法性,增強法律意識,警惕詐騙新手法,不做違法犯罪“工具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二)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三)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四)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來源:宿豫法院
如果您喜歡我們推送的文章,請將"宿遷中院公眾號"加為星標,分享您喜歡的文章并點擊頁面下方的“在看”“點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