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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悲劇以“賠償+開除”落幕,但留給行業的思考遠未停止。
一、事件回顧
24歲的羅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某精神??漆t院治療。被診斷為“急性精神病癥”,醫囑為精神科特護,也就是需防其沖動、需要巡視。
住院當晚,因羅某拒絕服藥打針,護士用保護帶將其綁在床上。被綁的羅某后又吵又鬧,醫師就給其注射了10mg安定。次日早晨6點10分,羅某被發現時已經死亡。
經查,羅某的死是被同室39歲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頸機械性窒息死亡。而經司法精神病鑒定,唐某實施違法行為時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無責任能力。
醫院出具的特護記錄顯示,楊某的前一班護士對羅某都有詳細且明確的護理記錄,但從當晚1點半楊某接班以后,就沒有任何關于對羅某的護理記錄,楊某一晚上都沒有對羅某進行過巡查,也沒有按規定護理。
北京醫學會、中華醫學會兩次對此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北京一法院終審判處當班護士楊某犯醫療事故罪,但因醫院已與家屬達成協議,向其做出50萬元賠償,楊某也被醫院開除,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這場悲劇的核心矛盾在于:當“特護”的醫囑淪為一紙空文,當“巡視”的職責被徹底忽視,生命的防線究竟如何失守?
二、核心爭議:未巡視與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檢察機關的認定揭開了關鍵邏輯:羅某的直接死因是唐某的行為,但楊某的嚴重失職與死亡結果存在“重要因果關系”。
制度層面的失職:根據護理規范,一級護理需每小時巡視一次,而楊某接班后從1點半至清晨未留下任何護理記錄,屬于“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
安全防護的缺位:精神科病房本需對高危患者實施重點監護,羅某被約束在床上后,更應成為巡視重點。楊某的“不作為”讓潛在風險失去了被及時干預的可能;
證據鏈的致命缺口:即便唐某是直接加害人,但楊某無法提供巡視記錄,等同于主動放棄了“自證清白”的機會。
現實警示:在醫療糾紛中,“沒有記錄就等于沒有發生”。當護士無法用文字佐證自己的護理行為,即便死因存在第三方因素,也難以擺脫責任關聯。
三、深度反思
1. 對“巡視”的認知偏差:從“走流程”到“走過場”
臨床中,部分護士將巡視視為機械性任務,隔著玻璃望一眼、在記錄單上簽個字便草草了事。但《喚醒護理》中曾記載:一名護士在打針后多問了一句“有沒有不舒服”,竟及時發現了突發心肌缺血的患者,避免了猝死悲劇。這印證了巡視的本質:**不是打卡簽到,而是主動觀察病情的“偵查行動”。
2. 夜班巡視的管理漏洞:警惕“燈下黑”的風險
多數醫療意外發生在夜間,而楊某事件恰暴露了夜班巡視的三大問題:
交接不清:前一班護士有詳細記錄,楊某接班時卻未對重點患者(如被約束的羅某)進行專項交接;
重點不明:精神科病房中,同室患者的互動風險、約束患者的體位安全,本應是巡視的核心關注點;
記錄缺失:護理記錄是法律層面的“證據鎧甲”,楊某的空白記錄直接削弱了醫院的抗辯能力。
3. 制度執行與人性弱點的博弈
當護理工作負荷過重、人力不足時,“簡化流程”成為潛意識選擇。但羅某的死亡印證了一個殘酷現實:在生命面前,任何對制度的僥幸,最終都可能用鮮血買單。
四、破局之道
1. 巡視標準:從“機械定時”到“動態評估”
責任護士需根據患者病情(如精神狀態、治療方案、自理能力)制定個性化巡視計劃;
對精神科、ICU等特殊科室,應明確“床頭巡視”的硬性要求,禁止“隔空觀察”。
2. 記錄規范:讓文字成為“安全盾牌”
夜班護士需在接班后、睡前、凌晨、交班前四個關鍵節點記錄巡視情況;
記錄內容需具體到“患者體位、情緒狀態、同室互動”等細節,避免“一切正常”等模糊表述。
3. 管理賦能:為護士“減負”與“提效”并行
醫院可引入智能巡視系統,通過手環定位、物聯網傳感器輔助記錄,減少人工負擔;
強化“護士長夜查房”制度,對高風險患者進行二次督導,形成管理閉環。
總結:
這起案件沒有贏家:家屬失去至親,護士斷送前程,醫院蒙受損失。但若能以此為戒,讓每一次巡視都成為生命的防火墻,或許能讓悲劇成為推動行業進步的階梯。
畢竟,護理安全沒有“下不為例”,只有“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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