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收錄的張貴敏 “燃放鞭炮案” 為研究對象,結合司法實踐與理論爭議,探討錯判案例在司法糾錯、制度優化與學術研究中的轉化困境。研究發現,此類案件暴露出法律適用沖突、程序正義失靈與司法地方化痼疾,其難以轉化為制度改進動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案例指導機制的斷裂、司法考核體系的異化及理論批判效能的弱化。本文提出構建 “案例篩選 — 制度修正 — 社會協同” 三位一體的轉化機制,為破解錯判案例的實踐轉化困境提供路徑參考。(本文來源:中國輿情法治網)
一、問題的提出:錯判案例何以成為 “沉睡的教材”
(一)案例詳情
2009年5月2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貴敏伙同其兒子張某,用兩個化肥袋背著110余根二踢腳(兩響高空禮炮)和兩掛5000響鞭炮翻墻竄至內邱縣官莊鎮大都城村東華青小學內,被告人張貴敏用8號鐵絲將其中90根二踢腳捆擰在一起放置在學校宿舍樓前,二踢腳上及周圍放一掛5000響鞭炮當引線,將剩余的二踢腳和5000響的鞭炮放在距宿舍樓前七、八米遠的地方,并將兩根香頭分別放在兩堆鞭炮上點燃后逃走,因鞭炮斷焾,二踢腳未被點燃(校住宿的有10余名女小學生和老師)。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貴敏利用夜間翻墻竄至華青小學,明知宿舍樓內有住宿學生,而在宿舍樓前放置二踢腳、鞭炮點燃后離開,因鞭炮斷焾未被點燃,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造成威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2 年 3 月,五位刑法學名家對此案進行論證,并出具 “中政大法應研 [2012] 015 號《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結論明確為不構成犯罪、適用法律錯誤,應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作出無罪判決。然而,權威專家的觀點在基層司法實踐中卻未能得到有效回應。
根據當時施行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中小學校)燃放煙花爆竹,最高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并未規定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張貴敏的行為不具有現實危險性,也未造成損害后果,對其定罪判刑明顯違背 “罪刑法定原則”。判決書未詳細論證 "現實危險性",僅以鞭炮中含氯酸鉀成分作為定罪理由,這一邏輯被學界批評為 "混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界限"。這起案件因其典型性,被《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年第4 期作為錯判教材收錄。
(二)典型性與矛盾性
張貴敏案因被《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作為 “錯判教材” 收錄而具有標志性,該案集中展現了司法實踐中諸多深層矛盾:
法律適用錯位: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張貴敏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卻被升格為刑事犯罪,突破了 “罪刑法定” 底線。這一錯誤適用法律的情況,暴露出基層司法機關在處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界限問題上的模糊認知。
程序正義悖論:中央巡視組交辦、專家論證與聽證評議均明確指向錯判,但基層司法系統卻以 “程序閉環” 消解糾錯壓力,使得程序正義未能真正實現,淪為形式主義的工具。
學術批判與實踐脫節:張明楷等著名學者持續論證張貴敏行為的無罪性,但這些學術觀點未能轉化為審判機關對刑法第 114 條 “現實危險性” 認定的修正,顯示出學術理論與司法實踐之間存在嚴重的溝通壁壘。
(三)研究價值
該案映射出我國錯判案例轉化的三重困境,亟需進行系統性反思:
司法糾錯機制失效:張貴敏案歷經多年申訴,盡管有多方監督力量介入,卻長期未能得到糾正,反映出司法糾錯機制在實際運行中存在嚴重障礙,無法有效發揮糾正錯判的功能。
學術成果制度轉化乏力:學術界針對該案的深入批判和合理建議未能被司法實踐所吸收和采納,導致學術研究難以對司法制度的完善產生實際推動作用。
社會監督效能虛化:中央巡視組、人大督辦等外部社會監督力量在該案中未能突破司法地方化等阻力,監督效果大打折扣,凸顯出社會監督在司法實踐中的效能有待提升。
二、錯判案例實踐轉化的現實困境
(一)法律適用沖突: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分失序
1. 規范沖突的司法選擇偏差
在張貴敏案中,法院忽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 42 條的特別規定,轉而適用刑法第 114 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做法暴露了基層司法對行政法與刑法銜接規則的機械化理解。基層司法人員未能準確把握不同法律之間的適用順序和界限,簡單地將行政違法行為拔高為刑事犯罪,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類似的困境也見于 “浙江平陽數字檢察監督案”,法院因遺漏前科導致累犯認定錯誤,反映出司法系統對法定量刑情節審查的形式化傾向,未能深入、全面地審查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
2. “結果導向” 思維下的罪名升格
從 “擾亂單位秩序罪” 到 “爆炸罪” 再到 “危害公共安全罪”,張貴敏案中罪名的不斷變更揭示了偵查機關為規避行政程序瑕疵,通過罪名 “包裝” 實現懲罰目的的不當做法。這種 “有罪推定” 思維下司法能動性的異化,使得司法機關不是從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出發準確認定罪名,而是為了達到懲罰的結果隨意變更罪名,嚴重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則。
(二)程序正義失靈:司法糾錯機制的系統性梗阻
1. 聽證程序的形式化運作
在邢臺市檢察院就張貴敏案召開的聽證會中,5 名聽證員一致認為 “定性錯誤”,但檢察機關未依規提交檢委會討論即駁回申訴,違反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第 23 條。這一行為凸顯了聽證程序在實際操作中的形式化,聽證程序未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成為了一種走過場的程序,未能對司法糾錯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對比 “棋牌室正當防衛案” 中檢察機關主動激活正當防衛條款的積極做法,張貴敏案更凸顯出程序工具主義對實質正義的侵蝕,程序的價值被忽視,實質正義難以得到保障。
2. 督辦機制的效力消解
中央巡視組、河北省人大督辦函等外部監督未能突破 “司法地方化” 壁壘,在張貴敏案中未能有效推動案件的糾正。這與 “浙江平陽類案監督” 中檢察機關依托大數據打破信息孤島的實踐形成鮮明對比,顯示出在不同地區、不同案件中,外部監督的效力存在巨大差異,司法地方化等因素嚴重制約了督辦機制作用的發揮。
(三)學術批判的實踐轉化乏力
在張貴敏案中,五位刑法學權威聯合出具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未能動搖審判機關的立場,反映出司法系統對學術批判存在 “選擇性吸收” 傾向。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慣性思維和保守觀念,使得對學術理論的接受和采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難以根據學術研究的成果及時糾正司法錯誤。類似現象也見于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的實踐困境,盡管學界持續呼吁強化證據審查,但基層法院仍過度依賴偵查機關出具的 “情況說明”,未能充分吸收學界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合理建議,導致該規則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三、制度歸因:錯判案例轉化困境的結構性根源
(一)司法考核體系的異化
1. “結案率優先” 導向下的糾錯惰性
基層法院為規避再審程序對考核指標的影響,傾向于維持原判,這種 “結案率優先” 的考核導向導致司法機關缺乏糾錯的動力。在 “三門縣超期行政處罰案” 中,法院確認程序違法但不撤銷處罰,與張貴敏案中基層法院的做法邏輯相似,都是為了維護考核指標的良好表現而不愿主動糾錯,反映出司法考核體系的不合理導向對司法糾錯機制的嚴重阻礙。
2. 責任追究機制的虛置
錯案追責偏重 “結果問責” 而非 “過程審查”,這種責任追究機制的不合理設置使得法官更傾向于遵循既有裁判路徑,而非依據學術批判修正法律適用。法官擔心因糾錯而承擔責任,因此在處理案件時往往過于保守,不敢輕易突破傳統的裁判模式和思維定式,導致錯判案例難以得到及時糾正。
(二)案例指導制度的雙重悖論
1. “成文法優先” 傳統對判例功能的壓制
我國司法系統仍將案例定位于 “補充解釋工具”,與德國 “判例背離報告制度” 相比,缺乏強制性的先例約束機制。在這種傳統觀念的影響下,案例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重視,判例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有限,難以形成統一的司法裁判標準,導致類似錯判案例在不同地區、不同法院可能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
2. “正向激勵” 缺失與 “負面樣本” 排斥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偏好收錄 “正確裁判范例”,對錯判案例的警示價值開發不足,案例指導制度缺乏對負面樣本的關注和利用,使得司法機關無法從錯判案例中吸取教訓,難以通過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來避免類似錯誤的再次發生,導致案例指導制度在促進司法公正和減少錯判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四、破解路徑:構建錯判案例轉化的協同機制
(一)制度優化:完善案例指導與司法考核聯動體系
1. 設立 “錯判案例專項數據庫”
借鑒 “浙江平陽數字檢察模型”,構建覆蓋立案、審判、執行全流程的錯判案例智能篩查系統,推動類案監督從 “人工抽檢” 向 “算法預警” 轉型。通過建立專項數據庫,實現對錯判案例的全面收集、整理和分析,利用智能篩查系統及時發現潛在的錯判案件,提高類案監督的效率和準確性。同時,將錯判案例納入法官培訓必修內容,強化 “罪刑法定”“證據裁判” 原則的實踐內化,通過培訓提高法官的法律素養和司法能力,增強法官對法律原則的理解和運用,從源頭上減少錯判案件的發生。
2. 重構司法考核指標體系
引入 “糾錯率”“學術成果轉化率” 等正向指標,降低 “上訴率”“信訪率” 的考核權重,激勵司法機關主動審視裁判瑕疵。通過調整司法考核指標體系,改變以往以結案率、上訴率等為主要考核標準的不合理導向,引導司法機關更加注重案件質量和司法公正,鼓勵司法機關主動糾正錯判案件,積極吸收學術研究成果,提高司法裁判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理論賦能:強化學術批判的實踐回應性
1. 建立 “專家意見 — 檢法聯席會” 直通機制
對《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等權威期刊收錄的錯判案例,強制要求原審法院出具回應報告,并將整改情況納入司法公開范圍。通過建立這一機制,加強學術理論與司法實踐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確保專家意見能夠及時傳遞到司法機關,促使司法機關對學術批判作出積極回應。同時,將整改情況納入司法公開范圍,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司法機關對學術批判的重視程度和回應效率。
2. 推動 “判例評注” 制度化
借鑒德國判例評注傳統,鼓勵學者對典型錯判案例進行規范評析,形成 “判決 — 批判 — 修正” 的學術閉環。通過制度化的判例評注,深入分析錯判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司法缺陷,為司法機關提供理論支持和改進建議,促進學術研究與司法實踐的深度融合,推動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
(三)社會協同:激活公眾參與與檢察監督合力
1. 構建 “聽證 — 公開 — 追責” 程序鏈
對中央巡視組交辦、專家聯名質疑的案件,實行聽證過程全程直播、評議意見強制公開,倒逼司法機關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公開聽證過程和評議意見,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吸引公眾參與司法監督,形成社會監督的強大合力。同時,明確追責機制,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司法人員進行嚴肅追責,確保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 拓展檢察建議的剛性效力
參考 “平陽檢察院類案監督” 經驗,賦予檢察機關對拒不糾正錯判的法院啟動 “強制再審建議權”,并納入人大監督范疇。通過增強檢察建議的剛性效力,強化檢察機關對司法審判的監督職能,確保錯判案件能夠得到及時糾正。同時,將檢察監督納入人大監督范疇,加強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形成多層次、多方位的監督體系,保障司法公正的實現。
五、結語
張貴敏案揭示的不僅是某個體的司法遭遇,更是中國司法現代化進程中制度理性與實踐理性的深層張力。唯有通過構建錯判案例轉化的系統性機制,方能實現 “個案糾偏” 向 “制度進化” 的躍遷,真正踐行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的法治承諾。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我們需要不斷反思和總結經驗教訓,加強制度建設和理論創新,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共同推動司法公正的實現,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堅實的基礎。(作者:李文明)
編輯: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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