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旅游熱
人鳥沖突起
當動物互動變成危險游戲
誰該為事故買單?
游客稱未設置警示標志
農家樂稱游客亂闖
游客阿麗(化名)在農家樂動物區閑逛時,見到一群圈養著的“明星鴕鳥”,個體體重約兩百斤,圈養的圍欄有一米多高。在阿麗與身高超過兩米的鴕鳥面對面接觸時,鴕鳥突然將頭探出圍欄,撞向阿麗。阿麗躲避不及,摔倒并受傷。
治療結束后,阿麗與農家樂老板因醫療費等賠償問題發生糾紛。阿麗認為,養鴕鳥的地方沒有設置警示標志,也沒有采取防護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農家樂應承擔賠償責任。農家樂老板則表示,鴕鳥區本就不對外開放,是阿麗自己亂闖導致受傷。雙方爭執不下,后訴至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法官調解:農家樂賠錢
游客也有一定過錯
法官現場勘查后發現,鴕鳥圍欄僅有一米多高,且無任何警示標志,游客稍不留神就可能靠近危險區域。而農家樂作為經營場所,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必須擔責。
不過,阿麗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該項目所存在的危險性有一定的認知,在游玩的過程中應時刻保持警惕心理。阿麗未能盡到小心謹慎的自我保護義務,對事故后果的產生也有一定過錯。
在溝通協調中,法官的釋法說理,讓當事人認識到了自身的責任,最終原、被告達成了和解,家庭農場經營者同意向阿麗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0000元并當場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消息來源:CCTV今日說法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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