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近日,北交所上市公司許昌智能(831396)被指簽字頁筆跡差異較大。
許昌智能IPO時,監事董磊濤與財務總監李曉華被指在申報稿與注冊稿中簽字筆跡前后存在較大差異。同時董秘郭世豪的簽字筆跡也被關注到與另兩人筆跡有些近似。
一、IPO時,李曉華為財務總監,郭世豪為董秘
據許昌智能IPO招股說明書(注冊稿)披露,李曉華、董磊濤、郭世豪基本情況如下:
李曉華,女,1972 年 2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專科學歷,中級會計師,中級管理會計師,國際注冊管理會計師。1994 年 8 月至 2004 年 5 月,歷任許昌汽車傳動軸總廠財務科往來會計、成本會計;2004 年 6 月至 2008 年 3 月,歷任許昌遠東傳動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總賬會計、處長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4 月,因個人原因居家休息;2011 年 5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公司財務部部長;2014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董磊濤,男,1983年12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中級工程師;2007年7月至2013年3月,任許昌許繼配電有限公司設計部設計員;2013年4月至 2014年3月,任許昌華匯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成套設計部主管;2014年4月至 2019年10月,歷任公司工程技術部經理、成套業務部經理、工控事業部副總經理;2020 年7月至今,任公司工控事業部總經理;2022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監事。
郭世豪,男,1993年7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2019年3月至 2020年7月,任職于啟德教育集團;2020年9月至今,任職于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及董事會辦公室,自2023年3月起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
二、公司2024年1月上市,保薦機構為民生證券
許昌智能繼電器申報北交所IPO于2022年12月30日獲得受理,經三輪問詢后于9月14日上會審核并通過。2024年1月26日,許昌智能在北交所正式上市。
許昌智能繼電器公司主營業務為智能配用電產品、新能源產品和系統的研發、設計、組裝、銷售和服務,以及電力工程總承包業務。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張洪濤、信麗芳夫婦。
2024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629,547,222.5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3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2,462,092.47元,比去年同期減少8.40%。
三、IPO上會前夕,發行人及董事長、董秘、財總收警示函,IPO財務數據存在錯報
9月14日,許昌智能北交所IPO上會審核,卻在9月12日迎來北交所對公司及董事長張洪濤、董秘郭世豪、財務負責人李曉華、2名保薦代表人、2名簽字的注冊會計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年末,許昌智能應收某集團下屬公司款項余額2123萬元。當時,該集團下屬多家公司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許昌智能未謹慎考慮相關風險,仍按照賬齡組合對相關債權計提壞賬準備,未單項計提壞賬準備。
經問詢,2023年8月24日,許昌智能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相關債權由按賬齡組合計提壞賬準備更正為按30%單項計提壞賬準備,調減其2022年利潤總額436.41萬元(調整比例8.76%)、歸母凈利潤370.95萬元(調整比例8.14%)、歸母扣非凈利潤370.95萬元(調整比例12.96%)。
北交所認定:公司提交的IPO申請文件中財務數據存在錯報,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董事長張洪濤、董事會秘書郭世豪、財務負責人李曉華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許昌智能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民生證券曹文軒、劉娜作為許昌智能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未在申報前發現并處理前述財務數據錯報事項,未能勤勉盡責。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的潘玉忠、馬東宇作為許昌智能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未能勤勉盡責。
經查明,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昌智能”)在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
2022 年末,許昌智能應收某集團下屬公司款項余額 2,123 萬元。當時,該集團下屬多家公司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許昌智能未謹慎考慮相關風險,仍按照賬齡組合對相關債權計提壞賬準備,未單項計提壞賬準備。
經問詢,2023 年 8 月 24 日,許昌智能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相關債權由按賬齡組合計提壞賬準備更正為按30%單項計提壞賬準備,并相應調減其 2022 年末凈資產 370.95萬元(調整比例 0.99%)、資產總額 370.95 萬元(調整比例 0.50%),調減其 2022 年利潤總額 436.41 萬元(調整比例 8.76%)、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370.95 萬元(調整比例 8.14%)、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 370.95 萬元(調整比例 12.96%)。
許昌智能提交的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請文件中財務數據存在錯報,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
許昌智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46 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五條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董事長張洪濤、董事會秘書郭世豪、財務負責人李曉華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許昌智能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許昌智能、張洪濤、郭世豪、李曉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內容與格式準則》《上市審核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許昌智能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公布收到本決定書的相關情況。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3 年 9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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