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面對抗的刑事案件里,提交各類申請絕非走過場,而是我們的辯護策略的重要一環。那么律師應該如何提出申請呢?那么在具體的案件中具體申請的策略運用需結合案件類型。我給大家一些實踐經驗。
首先,在管轄異議方面,以我代理的一起江蘇徐州某虛擬幣案為例,當地警方以組織、領導傳銷罪立案,法院稱因有本地被害人,所以有管轄權。可實際上,這個被害人是立案后通過公告征集來的,屬于先違規立案,再找管轄依據,明顯不合規。還有指定管轄,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常見且合規,但非職務犯罪案件使用指定管轄,必須符合管轄不明、共同管轄或其他特殊情況。如果沒有這些前提,法院突然指定管轄,就必須說明特殊理由,畢竟指定管轄只是例外和補充,不能成為常態。對這些管轄問題較真,即便申請最終被駁回,也能讓合議庭在審理時“難受”。
其次說說回避申請。想讓回避申請發揮作用,律師可以先申請法院公布審委會組成人員名單、法官專業委員會成員名單。現在重大復雜、敏感的涉眾案件,判決至少要經過法官專業委員會討論,有的還需審委會決定,不公布名單,律師連是否申請回避都難以判斷。
再說申請證人出庭。很多人有疑問,到底該申請對我方有利的證人,還是不利的證人出庭?其實關鍵在于能否預測和把控證人的證言。如果證人可能失控,甚至可能作出不利陳述,就需謹慎;如果能基本預判其證言內容,才考慮申請。有人覺得申請證人出庭很難被法院同意,但我復盤發現,過去三年代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終無罪釋放的10個案例,都有證人出庭;整體申請證人出庭,法院同意的比例約50%。比如我代理的王某泉案,就有三個關鍵證人出庭并發揮重要作用。遇到法官駁回申請的情況,律師可以提前讓證人在法院等候,庭審時法官按程序再次詢問,律師就可以據理力爭,要求法官依據刑訴法司法解釋說明駁回理由,堅持之下,法官有時也會改變決定。
最后是申請調取證據和排除非法證據。雖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難度大,有人調侃“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為了不排除非法證據”,當時這有戲虐的成分存在,但該申請還是得申請。實踐中,即便最終沒能排除證據,經過庭前會議的交鋒,公訴人常常會選擇撤回部分證據,不再將其作為指控依據,這對辯護方來說,就相當于排非成功,有力削弱了控方的證據體系。
總之,管轄、回避、證人出庭、排除非法證據等這些申請,在正面對抗的案件里,都值得在庭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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