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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選案例:
葉蓉于2006年8月21日入職廣州某公司,任職合規培訓經理。2018年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9年9月20日凌晨1時07分,葉蓉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向葉蓉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載明: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葉蓉:
您于2019年9月于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一條對公司同事不滿的朋友圈,對公司形象和聲譽造成了嚴重損壞,給員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鑒于以上情況,公司曾于2019年10月18日與您面談溝通,希望您能發布新的朋友圈對上述朋友圈內容進行澄清,說明之前的朋友圈所描述的情況并非我公司,但遭您當面拒絕。
根據公司《員工手冊》(2018年4月修訂)第二章第十二條‘六-3-(7)’條規定,您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公司正式于2019年10月18日與您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十二條‘六-3-(7)’條規定:“利用網絡、手機等任何通訊工具,擅自發送對公司或同事不滿的郵件、信息等,由此而引起影響工作秩序,損壞公司形象和聲譽,或擅自利用公司公示欄宣傳和公司各種事項和信息無關的內容,給員工和公司經營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應以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公司可隨時與有關員工無償解除勞動關系。情節嚴重者,需移交到相關司法部門處理”;葉蓉于2018年5月7日確認:“本人已參加員工手冊的培訓,了解并掌握員工手冊的內容”。
2019年11月13日,葉蓉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227067.36元。仲裁委未支持。
葉蓉不服,提起訴訟。認為她于2019年9月20日凌晨發布朋友圈內容,但已于2019年9月23日刪除,朋友圈沒有指向具體的人,也沒指向公司。
公司則認為,葉蓉與公司另一位同事有曖昧關系,當葉蓉發布朋友圈后,公司其他同事均知道葉蓉所指向的兩個人,同事都在議論,對被指向的女同事造成極大影響。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葉蓉在微信朋友圈提及“想不到我們公司還有……”雖并未明確指出具體的公司名稱和同事姓名,但葉蓉當時為公司員工,結合文中內容提及的“我這么近距離”及常理而言,應指公司及其同事,葉蓉其他同事看到該微信朋友圈亦會想到公司及其同事,葉蓉稱該微信朋友圈針對的是案外公司和案外人缺乏依據,與常理不符,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納。
該微信朋友圈內容所指向人物為公司的其他員工,葉蓉其他同事看到該條朋友圈內容時,正常情況下會對該朋友圈指向人物進行主觀猜測,并存在同事間互相私下討論的可能性,會對其他員工的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響,并對公司的整體形象及聲譽造成一定影響。
雖然公司、致融公司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為其公司員工,但結合微信朋友圈內容及證人證言可知,該微信朋友圈確實會造成上述不良影響。
此外,微信朋友圈雖然為葉蓉個人掌握使用,主要為個人通訊軟件,但并非法外之地,同事之間會通過微信進行工作上的溝通交流,使用微信應遵守相關規范。葉蓉作為項目經理,屬于一定職級的管理人員,更應謹言慎行,維護公司形象和聲譽,正確處理同事關系,而不應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缺乏依據和容易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即使葉蓉在非工作時間通過個人設備發布朋友圈,但很明顯該微信朋友圈會通過其同事廣泛傳播,其影響范圍已拓展至全體同事,會對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葉蓉發布上述微信朋友圈不僅違反了《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十二條‘六-3-(7)’條規定,同時違反了勞動紀律,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雖嚴格但并未違法,依法無需向葉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一審判決后,葉蓉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媒體社交平臺并非法外之地,在使用時應遵守法律規定以及社會公德,不得損害他人權利。
葉蓉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及任職多年的員工,本應持冷靜客觀態度處理公司同事之間關系,但是卻通過微信朋友圈針對公司另一女同事與公司上級、客戶、同事之間關系發表不當言論,并使用惡劣語言對該公司同事進行人身攻擊以及人格侮辱,以發泄自身情緒,屬于錯誤行為。
因在日常生活與工作中,公司同事以及客戶均可能通過微信進行工作交流,葉蓉發表的朋友圈言論確實會對公司外部形象、內部管理秩序以及員工關系等產生不良影響。雖然葉蓉主張其發布的時間較短,未造成惡劣影響,但是因網絡傳播存在瞬時性、量級化等特點,容易造成不良影響的擴大,而葉蓉在發布該信息時亦陳述其朋友圈內容“總會有人傳到你(公司另一女同事)那里去”,由此可見葉蓉對于其朋友圈內容會在同事、客戶之間進行廣泛傳播存在明知和故意。故,一審法院認定葉蓉存在故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勞動紀律的行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公司在已經要求葉蓉對其不恰當言論進行澄清但葉蓉未采取措施減輕不良影響的情況下,認定葉蓉上述違紀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據此解除勞動關系,屬于企業自主管理權范圍,未違反法律規定,應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粵01民終21237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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