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簡介】看似相似的銀行卡犯罪?幫信罪和掩隱罪到底有何不同?長葛陳曉峰律師結合親辦案件揭示關鍵差異:原來“協(xié)助轉賬”和“出售銀行卡”的法律后果竟天差地別!一不小心就可能從輕罪滑向重罪深淵!想知道界限在哪?趕緊點擊了解,避免稀里糊涂觸犯刑律!
【文章正文】
(小標題:親身經歷:兩個案子,兩種罪名,結局大不同)
我是陳曉峰,一位扎根長葛、服務本地的執(zhí)業(yè)律師。這些年,我經手了不少涉及網絡犯罪的案子,其中“幫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掩隱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是出現(xiàn)頻率很高、老百姓又常常分不清的兩種罪名。就在前兩個月,我剛處理完兩個案件,當事人同是長葛本地青年,都是因為提供銀行卡涉案,但最終被起訴的罪名截然不同,面臨的后果也相差巨大。一個案子最終被判了緩刑,另一個則面臨更重的實刑。這讓我深感有必要把這兩者的關鍵區(qū)別講清楚,幫大家擦亮眼睛,避開法律風險。
(小標題:本質大不同:核心在于“上游犯罪”的進度)
要弄明白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區(qū)別,首先要理解它們打擊的是什么行為。**幫信罪的核心在于“幫助”,打擊的是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比如詐騙、開設賭場、洗錢等)“提供幫助”的行為。這種幫助,是在犯罪活動進行中實施的,屬于對犯罪活動本身的“推波助瀾”。比如,明知他人可能要用于網絡詐騙,還把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或者支付賬戶等賣給他或者租借給他使用,這就是典型的幫信行為。我辦的那個判緩刑的案子,小伙子就是把閑置的幾張銀行卡賣給了網上認識的“朋友”,結果這個“朋友”拿卡去接收了部分被害人的詐騙款。他并不具體知道卡里進了什么錢、何時進的,只是提供了工具。而掩隱罪的核心則在于“掩飾、隱瞞”,**打擊的是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這個罪名針對的是“贓款贓物”本身,是上游犯罪完成之后的“后續(xù)處理”。我手上那個要判實刑的案子,當事人是在明知卡里進的是別人詐騙來的錢后,還按照上家指示進行多次小額轉賬、取現(xiàn),將贓款“洗白”轉移。這時,上游詐騙行為已經得逞,他處理的是實實在在的“犯罪所得”。一個重在事前或事中提供工具便利,一個重在對犯罪結果進行掩蓋和處理,這是本質差異。
(小標題:主觀“明知”有講究:知道程度是關鍵)
法律講究主客觀相一致。這兩個罪名都要求行為人“明知”。但這個“明知”的具體內容和指向,正是區(qū)分的關鍵點之一。對于幫信罪,“明知”的重點在于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自己提供的支持(如卡、賬戶、技術支持等)可能會被用于犯罪活動。這種“明知”是一種概括性的認知,不需要精準地知道他人具體實施了哪種犯罪、什么時候實施、侵害了誰。就像我賣卡的那個當事人,他可能知道買卡的人“路子不正”,要用銀行卡干些“見不得光的事”(比如避稅、跑分等),但具體是詐騙還是賭博,他并不完全清楚,法院認定這構成了“幫信罪”的明知。對于掩隱罪,“明知”的要求則更為具體和指向明確。行為人需要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所處理(轉移、窩藏等)的財產是來源于特定的犯罪所得或收益。這個“明知”,通常需要結合款項的異常性(如突然大額進賬、頻繁快進快出)、交接款項的方式(如避開監(jiān)控、現(xiàn)金交付多)、交易對手(如身份信息異常)、行為舉止(如刻意回避)以及獲利情況等多方面綜合判斷。那個轉賬取現(xiàn)的當事人,上家明確告訴他卡里進的是“網上搞來的錢(意指詐騙所得)”,要求他多次“分散轉出”,并給了他高額“手續(xù)費”。這時,他對處理的資金是犯罪所得這一事實的認識就非常具體和明確了,構成了掩隱罪的“明知”。
(小標題:行為表現(xiàn):一個是提供工具,一個是處理“果實”)
不同的犯罪本質和主觀認識,必然導致行為表現(xiàn)上的顯著差異。**幫信罪的行為通常比較單一且“前置化”。**主要表現(xiàn)為提供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證信息)、開通網絡支付賬戶、架設服務器提供網絡接入或技術支持、廣告推廣等。行為人一旦提供了這些工具或便利,他的作用通常到此為止,一般不直接參與后續(xù)的資金流轉或贓物處置。他提供的只是一個“通道”或“平臺”。**掩隱罪的行為則更具“主動性”和“后續(xù)性”,圍繞著處理“贓款贓物”本身展開。**常見的行為包括:**轉移贓款(**多次、多賬戶、跨行跨地域轉賬,將大額資金拆散處理)、**取現(xiàn)(**將贓款取出,試圖切斷資金流向)、**代為持有或保管(**將贓款存放到自己或他人賬戶、保管現(xiàn)金或貴重物品)、**協(xié)助“洗白”(**通過購買虛擬貨幣、購買貴重物品等手段轉換資產形態(tài))、**介紹上/下游(**充當“中間人”角色)。這類行為的目的是切斷贓款與上游犯罪的聯(lián)系,使其難以追蹤和追繳。那位協(xié)助轉賬取現(xiàn)的長葛年輕人,其行為不再僅僅是提供接收工具,而是深度介入、參與了贓款“漂白”和轉移的全過程,其行為模式和危害性明顯大于單純的提供銀行卡。
(小標題:法律后果:輕重有別,關乎切身自由)
清晰區(qū)分兩罪,最終的落腳點還是在于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刑法對兩者的量刑設置有著明顯梯度。**幫信罪的量刑起點相對較低。**構成犯罪的標準是“情節(jié)嚴重”,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實踐中,如果涉案金額不大、行為人獲利不多、系初犯偶犯且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特別是在上游犯罪未被完全查清或其作用較單純的情況下,爭取到不起訴、緩刑或者拘役單處罰金的機率相對較大。這正是前面那個賣卡案當事人得到緩刑處理的重要基礎。然而,如果情節(jié)特別嚴重,刑罰也會加重。**掩隱罪的法律后果則普遍更為嚴厲。**其基本刑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更為關鍵的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個“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在實踐中相對更容易達到,特別是當涉案金額巨大(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解釋,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達到一定金額即屬情節(jié)嚴重),或者多次掩飾隱瞞、涉及多個上游犯罪等情形。此外,積極參與轉移、處置贓款贓物,主觀惡性通常被認為更大。所以,我代理的那位深度參與轉賬的長葛青年,正是因為涉案流水巨大、行為性質被定性為掩隱,盡管他個人辯解也是“打工”,但要爭取緩刑已變得極為困難,可能面臨較長的實刑,這對于他個人和家庭無疑是沉重的打擊。
(小標題:陳曉峰律師的忠告:長葛老鄉(xiāng)們,務必清醒)
講到這里,相信大家對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區(qū)別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總結起來看:**提供“作案工具”(如賣卡租號),風險相對小一些(幫信罪);動手處理“犯罪果實”(轉賬取現(xiàn)藏匿贓款),風險則幾何級上升(掩隱罪)。**千萬不要被“輕松賺錢”、“跑分兼職”之類的幌子迷惑!那些要求你提供銀行卡后還要繼續(xù)操作轉賬、取現(xiàn)的“工作”,極大概率是在處理贓款,讓你從“工具人”蛻變?yōu)椤跋村X者”,一腳踏入了刑罰更重的掩隱罪陷阱。作為長葛的律師,我見過太多因一時貪念或法律意識淡薄而涉罪的鄉(xiāng)親。一張卡、一次操作,就可能毀掉大好前程,讓親人痛心。務必管好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支付賬戶!不出借、不出售、更不要輕易答應他人的轉賬取現(xiàn)要求!面對高額回報誘惑時,務必三思:天上不會掉餡餅,餡餅底下是陷阱!如您或家人不幸卷入此類案件,請第一時間尋求專業(yè)律師幫助。我是陳曉峰律師,在長葛市新區(qū)陳寔路盛合麗晶酒店西座六樓的河南葛天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對本地刑事法律事務有深入研究。專業(yè)刑事辯護,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有法律難題,找陳曉峰律師!咨詢電話:1518850626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