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勞動者離職時跟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協商未果下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或拒不返還公司財物,并拿公司財物變相要挾公司,企圖達到索要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非常不可取,一旦涉案金額達到三萬元以上,勞動者就涉嫌刑事犯罪,可能被立案追訴。很多人以為這是勞動爭議糾紛,其實已經上升到刑事范疇,一旦發生就追悔莫及。發生勞動爭議,要通過合法合理方式解決處理,切莫意氣用事。
一、離職交接
勞動者離職時辦理工作交接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也有義務辦理離職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檔案轉移、社保和公積金轉移、支付經濟補償(如有)等。離職交接以用人單位相關規定為準,勞動者在職期間臨時被授權使用的公司財物應當在離職交接時一并退還給公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針對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含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主體),如員工離職拒不返還公司財物,經公司多次催促勸導仍不歸還,就會容易被認定為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占有的財物金額達到三萬元以上,就涉嫌職務侵占罪,用人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立案追訴。如涉案金額不足三萬元,則用人單位可以向法院起訴員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刑法》(2023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職務侵占罪立案追訴標準
職務侵占犯罪,金額達到三萬元以上,就可以去公安機關報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4月發布)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這不是勞動爭議糾紛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勞動爭議糾紛,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已明確勞動者的權利救濟方式,包括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國家機關投訴、第三方調解等。
勞動者不能通過拉橫幅、跳樓、發生肢體沖突等極端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勞動者要承擔因個人行為的過錯產生的法律責任,比如勞動者在自媒體上發布不實負面公司評價,可能被追究民事名譽侵權責任;比如勞動者打砸公司財物,可能被追究故意毀壞財物罪。
勞動者拒不返還公司財物的行為,跟勞動爭議有關,但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不能并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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