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以變造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即便取得裁決書,也可因仲裁協議不真實而被撤銷。
案情
2021年3月31日,甲、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500萬元。《借款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如果公證機構不能依據本合同出具執行證書,或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雙方約定關于合同糾紛應由本合同簽訂地即錦江區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二條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及有關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須提交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第十一條內容的尾部與第十二條之間的空白處蓋有內容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提交南京仲裁委員會,并適用該會仲裁規則的簡易程序審理。本合同其他約定與本約定不一致的以該約定為準”的印章。甲、乙在合同落款處簽名捺印。2022年3月,乙將債權轉讓給丙。2022年5月,丙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8月,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甲向丙償還借款。甲、乙住所地均在廣州,丙住所地在南京。
爭議
甲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是《借款合同》中仲裁條款系變造形成,甲、乙之間并無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問題
甲、乙之間就《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仲裁協議?
評析
甲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主張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情形,即沒有仲裁協議,如該主張成立,依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丙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依據是《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第十一條內容的尾部與第十二條之間的空白處蓋有內容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提交南京仲裁委員會,并適用該會仲裁規則的簡易程序審理。本合同其他約定與本約定不一致的以該約定為準”的印章。甲主張,該印章系丙后期單方加蓋,甲、乙均不知情,該內容并非甲、乙真實的意思表示,故甲、乙之間并未成立仲裁協議。本文認為,甲的主張能夠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借款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糾紛由法院管轄,第十二條也約定糾紛由法院管轄,在兩條之間的空白處以加蓋印章的形式增加由仲裁解決糾紛的內容,并約定其他約定與該約定不一致的以該約定為準,說明該印章加蓋的內容系在后形成,系對原有內容的補充修改,一般情形下,對于該類內容,當事人應共同簽章確認,但甲、乙只在合同落款處簽字捺印,未對印章內容簽字或捺印,有違常理。
第二,《借款合同》包含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在內的其他內容均是由文檔打印的文本,仲裁條款系以印章形式加蓋的內容,該類印章通常是為反復使用所預先制作,甲、乙系自然人,通常不會制作該類印章,該案中制作該類印章有違情理。
第三,甲、乙住所地在廣州,南京與其并無關聯,丙住所地在南京,選擇南京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于丙有利。
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合同》中仲裁條款系甲、乙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甲、乙對其均未確認,應視為甲、乙之間并無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該裁決應被撤銷。
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
一審: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7民特11號民事裁定 (2020年10月27日)
再審: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閩07民再3號民事裁定(2023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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