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3-1-169-002
入庫日期:2025-06-18
關鍵詞 刑事 非法經營罪 虛擬貨幣 非法買賣外匯 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顏某康通過互聯網結識專門從事通過泰達幣(USDT)兌換人民幣的尼日利亞人A*。該尼日利亞人稱,在銀行或者外匯公司買賣外匯費用高,想通過顏某康把當地的法定貨幣奈拉兌換為人民幣。雙方遂謀劃以虛擬貨幣為兌換媒介,以繞開外匯監管。2020年9月至 2021年4月期間,顏某康伙同被告人林某城、謝某威按虛擬貨幣交易所幣商當日泰達幣的人民幣行情價格,降低1分或者2分向尼日利亞人報價收購。尼日利亞人確認報價后,將其用本國貨幣奈拉購買的泰達幣轉至顏某康等人控制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賬戶上,再由顏某康等人按掛牌價出售變現為人民幣,并根據尼日利亞人的指示將變現的人民幣支付至中國境內的銀行賬戶。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顏某康與林某城共同從尼日利亞人處接收3275396.3個泰達幣,向國內幣商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 21293872.33元(幣種下同),獲利至少32753.96元,顏某康與林某城按6:4比例分成。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間,顏某康、林某城、謝某威共同從尼日利亞人處接收1290342.1個泰達幣,向國內幣商銷售,金額計 8380182.78元,共獲利至少12903.42元,顏某康、林某城、謝某威先后按4:4:2和4:3:3的比例分成。
案發后,被告人顏某康、林某城、謝某威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顏某康、林某城、謝某威分別退出6萬元、3萬元、1萬元。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蘇0925刑初 7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顏某康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林某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謝某威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利用虛擬貨幣變相換匯,是屬于合法套利還是非法經營。
對于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以下簡稱《非法買賣外匯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據此,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繞開國家外匯監管,以虛擬貨幣為兌換媒介等方式非法買賣外匯的,屬于上述“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中,被告人顏某康、林某城、謝某威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具體而言:(1)實施了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三被告人明知A*等人的泰達幣系用尼日利亞貨幣奈拉購買,仍幫助其出售變現成人民幣,實質上是通過“奈拉—泰達幣—人民幣”的兌換鏈條,幫助他人將外幣轉換為人民幣,三被告人避開外匯市場監管,通過兌換虛擬貨幣,幫助他人實現外匯與人民幣的價值轉換,其行為屬于變相買賣外匯。(2)具有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故意。三被告人與案涉尼日利亞人之所以合謀采取以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是因為在銀行或者外匯公司買賣外匯費用高,而以虛擬貨幣為兌換媒介,繞開外匯監管,降低換匯費用。因此,三被告人的目的不是進行單純的虛擬貨幣交易,而是為他人提供換匯服務,具有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故意。(3)所涉犯罪數額達到入罪標準。《非法買賣外匯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對“情節嚴重”標準作出明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顏某康、林某城非法經營數額超過25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謝某威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00萬元,情節嚴重,均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
裁判要旨
與非法買賣外匯人員事前通謀,或者明知他人非法買賣外匯,協助他人將以外幣購買的虛擬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實現貨幣轉換的,屬于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9〕1號)第2條、第3條、第4條
一審: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人民法院(2024)蘇0925刑初79號刑事判決(2024年4月29日)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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