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5日,公司與李四簽訂《車輛掛靠經營協議書》,李四將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公司名下。李四雇傭張三駕駛該車輛。
2024年7月5日,張三在工作過程中受傷被送至醫院治療。
2024年11月9日,張三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25年1月6日,人社局于作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要求張三補交勞動關系證明。
2025年1月13日,張三向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張三訴至法院。
張三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公司、李四對張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李四將案涉車輛掛靠在公司經營,而張三系李四雇傭的駕駛人員,張三在駕駛案涉車輛過程中受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XZAJ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之規定,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即用工主體責任。故法院對于由某承擔張三的用工主體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公司承擔張三的用工主體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XZAJ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在本案中,張三系李四所雇傭,日常接受李四的工作管理,工資報酬由李四進行發放,且張三是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李四對上述事實均予以認可。此外,李四與公司曾簽訂過車輛掛靠經營協議書,掛靠車輛車牌照為遼CC××**,該車輛為張三日常駕駛車輛,后張三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原審法院基于本案事實參照上述法律規定認定被掛靠單位公司應對張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維持。
公司雖抗辯其未向李四收取掛靠費用、且案涉掛靠協議已約定乙方(李四)及乙方雇傭人員不屬于甲方(公司)員工,不享受甲方職工待遇,乙方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但在車輛掛靠關系中,被掛靠單位應與掛靠人共同承擔經營運輸風險,僅以協議約定不能免除其同意掛靠后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該條款應視為無效,因此公司并不能依據案涉掛靠協議免責,本院對其該項抗辯不予支持。
案號:(2025)遼03民終1165號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