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系鄰居,兩家因為地基糾紛曾多次發生爭吵。
被害人在其家門口用鋤頭清理由黃某某家地里滑下來在其家門前的土,正好遇著從地里掰包谷回來的黃某某,黃某某看見保某1挖自己家地基上滑下來的土去填路,黃某某就語言制止保某1,保某1不聽,二人就此事發生爭吵,隨后黃某某被其丈夫張某1勸回家去。黃某某和其丈夫返回地里掰包谷時,在保某1家門口,黃某某與保某1再次發生爭吵。
黃某某在明知被害人保某1患有氣死病(俗稱)和心肌梗塞的嚴重疾病,且此前因病發作曾住院就醫的情況下,仍然采用“你挖這些土給是要埋你們全家”等強烈刺激性語言與保某1爭吵,導致保某1受刺激后情緒激動病發身亡。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保某1死因系冠心病(冠狀動脈III-IV級硬化狹窄、心梗)致心源性猝死,情緒激動為冠心病發作而猝死的誘因。
被告人黃某某因地基糾紛與被害人保某1理論時,被告人黃某某明知被害人保某1患有冠心病,仍然用強烈刺激性語言與被害人爭吵,導致被害人情緒激動,引起被害人保某1冠心病發作而猝死,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意見
1、根據法醫鑒定結論,死亡原因是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據“相關文獻報道,情緒激動、身體活動量增加可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祿勸某某醫院病歷資料顯示,保某1歷來患有急性心肌梗塞等病,2013年曾兩次住院治療,均被下達病危通知書。可見情緒激動、身體活動量增加僅是誘因,不是保某1死亡的唯一原因,保某1的死亡是多種因素造成,若是沒有疾病的健康人,再怎么摻入誘因也不足以致死,保某1自身嚴重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保某1、黃某某吵架與保某1死亡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2、黃某某沒有實施危害行為。刑法立法懲罰的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而黃某某與保某1僅是爭吵,雙方沒有肢體接觸,用語言吵架不應納入刑事立法的調整范圍,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3、黃某某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保某1會死亡,本案屬意外事件。黃某某對保某1的死亡,主觀上沒有過失。鄰里之間因瑣事發生口角在農村很常見,正常情況下吵架語言怎么激烈也不足以致人死亡,以黃某某一個農村婦女的文化水平(文盲)和認知能力,對吵架會致人死亡不能夠預見,也不應當預見。
4、保某1死亡后,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8天,黃某某之子張某4已分兩次向保某1家屬支付了42000元,可視為對保某1死亡的賠償,且在收條中明確了“以后除通過判決或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外,保某1家屬不能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再向張某1家屬提出任何付款要求”,雙方實際上已就民事責任作出了斷,黃某某及其家屬不應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黃某某丈夫張某1因受此事刺激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療,黃某某整個家庭陷入困境。
判決結果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缺乏主觀構成要件。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保某1的爭吵,被告人黃某某的辱罵行為,不足以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屬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到刑罰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實際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確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無罪。
作者簡介:貴陽律師,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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