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廳的結婚照還掛著,但甲和乙的婚姻已名存實亡。分居一年后,甲再次站在法院門口,手里緊握著那份證明他們365天沒見面的租房合同。
甲和乙這對中年夫妻的婚姻,在柴米油鹽中逐漸消磨。2016年,他們滿懷憧憬步入婚姻殿堂,次年迎來了孩子的降生。然而生活瑣事和溝通障礙讓爭吵成為家常便飯。
2020年初,甲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聲稱雙方感情早已破裂。法院審理后認為,甲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乙堅決不同意離婚,最終判決不準離婚。
判決后,甲搬離共同住所,在外租房獨自生活。這一年里,兩人如同陌生人,沒有一通電話,沒有一次見面。2021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遞交離婚訴狀,并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鄰居證言等證明分居事實的證據。
法庭上,乙聲淚俱下地反對離婚,聲稱自己患上嚴重疾病需要配偶照顧,指責甲遺棄家庭。她堅稱兩人仍有感情基礎,婚姻可以挽回。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準予甲與乙離婚。
法院認為,本案中甲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持續分居已滿一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
雖然乙以患病為由要求維持婚姻關系,但法院指出,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不構成強制維持婚姻關系的理由,相關扶養問題可通過離婚后的經濟補償等制度解決。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裁判理由:
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根據《民法典》新增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情形完全符合該條款規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持續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表明夫妻感情無和好可能。
尊重婚姻自由:當婚姻成為負累,法律應當為當事人提供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而非強制維持已破裂的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民法典新增的“判后分居滿一年”條款是離婚制度的重要變革,為飽受離婚訴訟困擾的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出路。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俞強律師憑借北京大學法律碩士的專業背景和13年家事法律實務經驗指出:這一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久調不判”難題,使“感情確已破裂”這一抽象標準變得更具可操作性。
關鍵法律要點解析
1. 新規出臺背景
在民法典實施前,許多離婚案件中,即使一方多次起訴離婚,只要另一方不同意且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法定情形,法院可能多次判決不準離婚。這導致一些當事人陷入“起訴-被駁回-等待六個月-再起訴”的循環,造成“離婚難”的困境。
2. 證明分居事實的關鍵證據
根據俞強律師處理家事案件的經驗,證明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包括: * 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及支付憑證 * 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分居證明 * 雙方關于分居事實的書面確認或通訊記錄 * 證人證言等
3. 程序與實體的區別
需特別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后滿六個月即可再次起訴;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的是分居滿一年的實體判決條件。兩者分別規定程序權利和實體標準,并行不悖。
4. 特殊情形的考量
雖然新規為離婚提供了明確路徑,但法院在審理中仍會考量特殊情況。例如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困難時,即使判決離婚,也會在財產分割、經濟幫助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而非簡單地以扶養義務為由拒絕解除婚姻關系。
俞強律師特別指出:“法律不強人所難,也不捆綁怨偶。” 當婚姻確已無法挽回,解除婚姻關系是對雙方最人道的選擇。
風險提示:離婚案件涉及復雜的感情因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法律意見。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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