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王牌
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6周年。作為與新中國同齡的地級“市”,合肥也迎來了建市76周年。而在正式建市以前,這座千年古城還經歷了一段省會遷駐和探索建市的過程。那么,這究竟怎么一回事呢?
——編者按
何謂“市”
“市”,最早見于商代甲骨文。古文字學家以其字形——中間為“止”或“之”字,釋義為“前往”;下部似“丂”字,周圍還有一些小點。前往哪里?買賣交易的場所,即是市場。由市場內開展買賣貨物、交換商品等活動,“市”便有了購買之義,繼而衍生出“司市”“行市”“市制”等,用以表示商業活動的行為、現象、制度。
“市”字字形演變流程圖
▲來源:資料圖片
市場匯集了眾多商品,也讓輻射區域內人口實現定期聚合。唐中后期,坊市制度逐漸打破,居民區“坊”與商業區“市”不再存在空間隔離,商業區亦突破城池的阻隔,由城門、官道延伸至近郊。南北朝已有萌芽的“鄉間小商品市場”,至宋初也得到快速發展,擴大規模并穩定下來。如此,逐漸形成廣布各地的“草市鎮”。
汴京草市
▲來源:元摹本《清明上河圖》
當時的“市”不具備政區屬性,更強調區域功能。附郭草市由在城廂坊統之,其他則以“鎮”代之。“鎮”在當時已納入地方行政系統,諸如《續資治通鑒長編》提到,熙寧四年(1071)二月,神宗命集賢校理趙彥若,“管勾畫天下州、府、軍、監、縣、鎮地圖”。鎮市設監鎮、同監、巡檢等官吏,草市則由耆長管理。
“管勾畫天下州、府、軍、監、縣、鎮地圖”
▲來源:宋《
續資治通鑒長編
在漫長的農耕文明時期,城市雖然以非農業經濟活動區別于鄉村,但仍無法獨立發展,故一直實行“城鄉合治”管理模式(有學者認為清代北京已存在城市行政)。隨著城市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城鎮人口逐漸密集,城市生活日益高度社會化,單純的合治型管理已無法滿足需要,從而出現一種新的地方治理方式——市制。
《京師五城之圖》
▲來源:明《京師五城坊巷胡同集
近代市制的建立與發展
近代的“市”始于清末地方自治運動。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為挽救幾欲崩壞的局勢,著手推行立憲,出臺許多新政措施。在全國推廣地方自治,便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年,上海紳商郭懷珠、李鐘玨、葉佳棠、姚文枏、莫錫綸等,集議創設“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整頓地方,“立地方自治之基礎”。
《上??h城廂內外總工程局簡明章程》(1905年)
《申報》
1898一1914年上海地方自治機構變化表
《韓國鈞研究新獲》
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頒布?!墩鲁獭分赋觯骸暗胤阶灾我詫^k地方公益事宜,輔佐官治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選合格紳民,受地方官監督辦理。”所謂城鎮鄉,“凡府、廳、州、縣治城廂地方為城,其余市鎮村莊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滿五萬以上者為鎮,人口不滿五萬者為鄉”。
《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1908年)
▲來源:《憲政編查館奏城鎮鄉自治章程并選舉章程
地方自治范圍包括學務、衛生、道路工程、農工商務、善舉、公共營業、籌集款項等。自治機關方面,城、鎮設議事會和董事會,鄉設議事會和鄉董,實行議事與行政分立。城、鎮、鄉各設自治公所,作為城、鎮、鄉議事與行政的辦公場所。《章程》雖未明確建立現代政區意義上的“市”,但已開創了市制的雛形。
《合肥城廂自治選舉揭曉》(1910年)
▲來源:《神州日報
宣統三年(1911),江蘇省臨時參議會頒布《江蘇暫行市鄉制》,以《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為藍本,將城、鎮統稱為“市”,在全國率先提出“市制”。民國十年(1921)2月15日,廣州政府頒布《廣州市暫行條例》,此條例明確規定廣州市為地方行政區域,直接隸屬省政府,此標志著中國市制的正式誕生。
江蘇暫行市鄉制
》(1913年)
▲來源:《江蘇暫行市鄉制并選舉章程》
廣州市市政廳宣誓典禮紀念(1921年)
▲來源:辛亥革命紀念館
隨著廣州市成為中國近代行政區劃建制意義上第一個市,其他城市紛紛效仿建立市政體制。7月3日,北洋政府以“大總統教令”形式頒布《市自治制》,這是中國近代第一部由中央政府頒布關于市制的正式文件,從國家層面開創了市制。《市自治制》將各市分為特別市(相當于縣)和普通市(由其所在縣領導)。
《市自治制》(1921年)
▲來源:中國國家圖書館
《市自治制》盡管提出了“特別市”“普通市”等概念,但仍將“市”設定為自治團體,并非為地方行政實體。據十九年(1930)《京粵京湘兩線安徽段蕪湖市縣經濟調查報告書》:“自(十六年)國軍克復安徽,改懷寧(安慶)、蚌埠、蕪湖三處為普通市”,即表明安徽在當時已建立了3個帶有自治性質的“普通市”。
安慶市(1928年)
▲來源:《安慶市政月刊》
安慶市、蕪湖市、蚌埠市(1928年&1930年)
安徽全省戶籍第一次調查報告書京粵京湘兩線安徽段蕪湖市縣經濟調查報告書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以《廣州市暫行條例》為藍本,于十七年(1928)頒布了《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十九年(1930),將《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修訂合并為新的《市組織法》,取消特別市,將市分為省轄市、院轄市兩類,分別隸屬于省政府、行政院,均冠以所在地地名,稱某某市。
《市組織法》(1930年)
▲來源:中國國家圖書館
新《市組織法》提高了省轄市的設市條件。原按“凡人口滿二十萬之都市,得依所屬省政府之呈請暨國民政府之特許建為市”,調整為“人口在三十萬以上者;人口在二十萬以上,其所收營業稅、牌照費、土地稅,每年合計占該地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此次調整后不久,即裁撤安慶、蚌埠、蕪湖等若干原已設之市。
安慶市、蕪湖市、蚌埠市(1930年)
▲來源:《安徽建設》
說到這里,
有人不禁要問——
合肥建市的探索之路,
又是怎樣進行的呢?
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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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淝南居士
? 素材來源 | 《說文解字》《續資治通鑒長編》《宋會要輯稿》《清明上河圖》《京師五城坊巷胡同集》《申報》《神州日報》《憲政編查館奏城鎮鄉自治章程并選舉章程》《江蘇暫行市鄉制并選舉章程》《廣州市暫行條例》《市自治制》《安慶市政月刊》《安徽全省戶籍第一次調查報告書》《京粵京湘兩線安徽段蕪湖市縣經濟調查報告書》《市組織法》《特別市組織法》《安徽建設》《宋代草市鎮研究》《北京歷史地圖集》《韓國鈞研究新獲》及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基本古籍庫、中國方志庫、中國大百科全書網絡版、近代報紙數據庫、民國圖書數據庫、北京宣講、上海圖書館、湖北省圖書館、合肥市圖書館、辛亥革命紀念館、求索雜志、張謇與現代化、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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