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我國全民禁毒宣傳月,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今年的主題是“健康人生,綠色無毒。”
2025年6月18日,東海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販賣毒品一案公開宣判。依法對被告人張某笑等人分別判處六年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八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初至9月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笑、王某怡為謀求非法利益,以販賣毒品為目的,在東海縣牛山街道,先后轉賬151筆從龐某濤等人處購買含有異丙帕酯的煙彈,后在東海縣牛山街道、白塔埠鎮、雙店鎮等地向他人銷售毒品22次。被告人孫某凱、譚某杰明知張某笑販賣毒品,仍為其提供幫助。被告人張某笑販賣毒品獲利134700元;被告人王某怡參與販賣毒品違法所得25760元,被告人譚某杰非法獲利900元。
被告人龐某浩明知龐某濤販賣毒品,仍為其提供幫助,分別于2024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9月1日上午參與兩次販賣。
2024年8月24日至27日期間,被告人趙某艦在東海縣牛山街道、石榴街道,共4次向馬某原等人販賣含有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違法所得1000元。
2024年7月至9月間,在東海縣牛山街道,徐某多次向他人販賣含有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被告人李某明、陳某碩明知徐某販賣毒品,仍為其提供幫助。其中被告人李某明參與販賣5次,陳某碩參與販賣2次。
裁判結果
東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笑、王某怡、趙某艦、孫某凱、譚某杰、李某明、陳某碩、龐某浩販賣含有異丙帕酯的電子煙彈,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笑、王某怡系主犯;被告人孫某凱、譚某杰、李某明、陳某碩、龐某浩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趙某艦在其實施的前3起販賣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在其所實施的第4起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均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是一起販賣新型毒品異丙帕酯電子煙彈的案件。隨著傳統毒品和已被列管的毒品打擊力度越來越大,不法分子開始把罪惡的目光投向了依托米酯、美托米酯、異丙帕酯等新型物質。2024年7月1日異丙帕酯被正式列管,它的非法使用和交易被視作毒品犯罪處理。吸食異丙帕酯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刺激,導致興奮、幻覺等癥狀,長期使用會產生嚴重依賴性,對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危害。非法販賣含有毒品成分的電子煙彈,打著“上頭”、“舒服、無害”的標簽,對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吸引力很大,極易因好奇而不慎墜入毒品的深淵。
本案中,張某笑、王某怡等販毒分子大部分是剛滿18周歲,因自己吸食毒品逐漸走上犯罪道路,以販養吸,甚至為了能夠獲取免費或低價的毒品煙彈,而幫助他人販賣毒品,張某笑、王某怡等人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而向其購買毒品的也有部分是未成年人,其中還有在校中學生,反映出新型毒品對青少年的毒害,值得全社會關注。司法機關將持續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要增強法律意識,切勿出于好奇嘗試,真正做到“健康人生,綠色無毒”!
國際禁毒日
供稿: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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