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80元利潤
給毒友代購毒品
喜提“銀手鐲”一副
真是一次虧本到家的買賣
近日
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幫他人購買毒品
并從中牟利的刑事案件
董某與陳某系朋友關系。2020年6月,陳某委托董某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過微信向董某轉賬550元。董某收款后找到上家(身份不明)購買毒品并支付450元。隨后,上家將少量甲基苯丙胺粉末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劑放置在指定地點,由董某自取。后董某將毒品交付給陳某,兩人同場吸食了該毒品。除去路費,董某從該筆毒品交易中獲利8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為他人購買甲基苯丙胺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對董某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鑒于董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根據董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相關法條鏈接
走私、販賣 、運輸、制造毒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任何形式的毒品交易
都是法律嚴懲的對象
為他人購買毒品
客觀上促成了毒品的流通
存在毒品擴散風險
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來源:岳麓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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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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