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在公房征收補償利益分割類案件中,共同居住人的認定一直是左右法院最終裁判結果的重中之重。對于不具備同住人資格而又對被征收房屋有居住需求的老年人,如何保障其居住利益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以案釋法
上海市黃浦區某公房A原承租人是盛某的配偶韓甲,2002年變更為二人之子韓乙(于2007年去世)。韓乙與張某是夫妻,二人生育一子韓丙。2019年12月,該房屋被征收,征收補償利益共計500余萬元。征收時,在冊戶籍為盛某、張某和韓丙三人。盛某戶口于1953年遷入公房A,后居住至征收。張某戶口于1987年遷入公房A,居住至2003年后搬離至自購的本市某房屋居住;韓丙于1987年遷入公房A,居住至2010年后搬離至某房屋居住。1991年3月,韓甲所在單位向其增配公房B,新配房人員為韓甲、盛某二人,調配原因:“韓甲同志系我廠中層干部,原住房擁擠,居住不便,經黨政工討論決定,同意增配某路房屋17㎡房間給其居住,舊房仍保留。”1994年3月,韓甲所在單位向其由前述公房B增配某村房屋C,新配房人員為韓甲,調配原因:“其子要結婚,故增配某村房屋解決其子結婚用”。后,韓甲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購買了某村房屋C產權,并于2009年3月出售。
盛某認為其戶籍遷入公房A一直居住至征收,且未享受過任何福利,是本案同住人,要求分得三分之一征收補償利益。張某、韓丙認為盛某享受過福利分房,不屬于同住人,全部征收補償利益應當歸張某、韓丙共同共有,但愿意保障盛某的居住權益,以不低于原住房標準承擔盛某房屋租金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有居住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本案中,張某、韓丙作為承租人韓乙的配偶及子女,自1987年遷入戶籍后分別居住至2003年及 2010年,均應認定為同住人。前述某路房屋B的受配人系盛某及其配偶韓甲,其后韓甲又增配了某村房屋C,雖然某村房屋C增配原因為“其子要結婚,故增配某村解決其子結婚用”,但實際是由盛某之子韓乙使用某路房屋B,盛某夫妻使用某村房屋C,進而韓甲在與盛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購買了某村房屋C產權并予出售,故應當認定盛某在其中享受了福利性房屋,不應認定為同住人。考慮到盛某是高齡老人,戶籍遷入后居住公房A至征收且他處已無房,故綜合房屋來源、雙方的居住情況、居住需求及保障老年人居住權益等因素,兼顧張某、韓丙意見,酌定由盛某享有征收利益50萬元,其余征收款項由張某、韓丙共同共有。
法治建議
公房被征收后,同住人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在涉案房屋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2、在涉案房屋內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3、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守上述同住人認定的條件,原則上非同住人無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但可以結合房屋來源、當事人實際情況(如居困人員、弱勢群體等)、當事人意愿等酌情調整。本案中,盛某隨配偶享受過房屋B的福利分房,已經不符合同住條件。后來其配偶享受房屋C分房,雖然在增配理由中寫明增配房屋是為了解決其子結婚用,但實際中盛某夫婦使用新受配房屋且買下公房產權,故法院認定盛某再次享受了福利分房。盛某享受了三次福利分房,故不符合同住人條件。張某作為喪偶兒媳,主動表示愿意保障盛某今后租房的費用,為判決的作出提供了依據。考慮到盛某是高齡老人、戶籍遷入后居住至征收且征收后他處無房,法院綜合房屋來源、雙方的居住情況、居住需求及保障老年人居住權益等因素,兼顧張某、韓丙意見,酌定由盛某享有征收利益50萬元,兼顧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統一。
對此,建議如下:
● 加強征收過程中對高齡老年人的保障力度。公有房屋是本市具有一定地域特色的住房類型,城市舊改進程中涉及大量該類房屋的征收。由于公有住房征收利益屬于承租人與共同居住人共有,而該類房屋中往往存在多個可能屬于同住人且相互間存在親屬關系的戶籍人口,從而容易引發家庭矛盾糾紛。家庭內部就分割征收補償利益產生的矛盾一般不影響房屋征收進程的推進,共有人可以在征收利益確定后訴訟分割。然而,對于通常實際居住的高齡老人而言,盡管存在迫切的居住需求,卻往往更可能因曾經享受過福利分房而無法被認定為同住人。基層組織應在相應地塊征收過程中對高齡老人往后的居住安置予以特別關注,引導相關家庭就老人征收后的居住和養老予以規劃,防范后續矛盾的產生,也盡早保護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 基層組織要在征收過程中大力倡導以和為貴家庭新風尚。因公房征收利益分割而產生的共有糾紛,本質上屬于家庭內部的矛盾糾紛,要注重倡導家庭文明建設,以加強溝通、相互體諒、互親互愛,將對利益的分毫必爭轉移到親情的修護與維系,促進糾紛以更加柔性、靈活的方式解決,如為急需住房保障的主體設定居住權、支付租金補貼來取代機械的征收補償利益分割。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責任編輯 | 楊一帆
文字 | 黃浦法院 孫韻清 高才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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